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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专题:数字经济领域的权利保护与公平竞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艳芳:
  在两起涉及微枫、微陶公司设计开发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案件中,未经授权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宝、天猫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宝、天猫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江苏法院均精准认定前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细化适用是个难题。破解此难题需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属于该款前三项列举性具体行为的兜底条款,与第二条一般原则条款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有明确具体条款可适用,应优先适用第二章具体条款,而非同时适用原则条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倩:
  新技术使得网络侵权内容识别更加便捷,数字取证技术进步降低了证据固定成本,导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如针对网络主播提起的大批量诉讼。同时,新技术带来的创新性技术认定也成为难题,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侵权行为因技术嵌套变得更加隐蔽,多主体参与下的责任主体认定存在困难,如智能体产品涉及多方主体的侵权责任划分。面对这些挑战,法院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开展图片版权许可使用费,规范图片授权和赔偿诉求;对于批量侵权案件,先联系原告落实协议,再推进诉讼;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采用专家辅助人加技术调查官机制,增强对技术事实的认定能力。
  此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管理义务,应与其传播能力相匹配,但法院应避免过度干预平台的技术选择,根据不同平台类型分类施策、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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