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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研讨专题:“大数据”+“大保护”的贵州实践与探索
研讨专题:数字经济下的网络销售平台义务及责任界定
研讨专题:数字经济领域的权利保护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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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专题:“大数据”+“大保护”的贵州实践与探索
贵州省大数据局党组成员、省信息中心党委书记焦德禄:
贵州大数据发展坚持产业、算力、数据、应用协同联动,推进“一体两翼三大转型”,发展成果显著。数字产业实力大步提升,以智算为重点的算力产业、以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为重点的数据产业、以行业大模型为重点的人工智能产业加快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收入破千亿,数字经济增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算力能力全国领先,获批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超80Eflops,智算占比超90%,成为全国智算资源最丰富、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数据要素价值加速释放,获批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据共享开放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在全国开放数林指数省域综合排名中连续4年全国第三。数据应用赋能亮点纷呈,形成贵政通、贵商易、文旅数字人“黄小西”等一批典型数字化应用。数字生态持续优化,连续10年成功举办数博会,获批60余项国家级试点示范,颁布9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发布585项标准。但发展中仍面临挑战,数据产权落地、技术创新、权益保护待完善。呼吁各方为数字贵州建设贡献智慧与方案,推动产业持续发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贾梦嫣:
政策层面,国家对数字经济多次提出重要要求,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驱动数字经济规模快速增长。数据红利方面,数据兼具描述事物、交换信息、表述规律等功能且持续增长,红利本质是超常规收益与便利。数字红利的释放会促使各领域涌现出更多机遇,实现样态丰富多样,包括市场红利、文化红利、社会红利、国家红利和组织红利等。法律保护层面,数据的法律保护维度涵盖刑事、民事等多类型法律及地方立法。下一步,数据法律保护整体的愿景是实现技术和立法的同频共振。我们需要对基础性的、规律性的问题强化共识,以人为本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白帆: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作品创作的智力贡献主要系通过提示词体现的“提示词说”尚有待商榷。一方面,基于“算法黑箱”导致人工智能的完全随机性,最终生成物处于不可预知状态,无法融入和反映使用者自己的独特个性;如果“作者”自己都不知道将创作出何种作品,这样的作品也不能算是其创作。因此人工智能使用者反复修改提示词,只能视为其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结果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另一方面,提示词大致可分为必备词(要求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必须具有的对象)、通用词(为提高AI创作质量,大多有使用经验的用户都会使用的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不希望在生成物中出现的内容)三类,而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考察,用户对提示词的选择和编排空间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同时,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极为简便,对是否需要提供著作权激励以及能否提升创造力的增长也应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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