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贾华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肖先生是观山湖区金阳新世界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收取过高,将贵阳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生活公司”)及第三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存在服务不到位的严重违约行为,并减收原告物业服务费,减收幅度为50%。
原告明确诉请的起止时间为:从入住后至判决之日期间应降物业费50%。事实及理由是:被告系原告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其服务等级为一级,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达到该标准,且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严重不符。如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小区安全安保没保障、物业管家服务怠慢不作为等。其次,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其物业收费标准严重不对等且不合理,原告享受的是不对称的劣质服务,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生活公司辩称: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应当予以履行;新生活物业公司依约向珑璟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原告所指过往物业服务的一般性瑕疵不应构成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合法理由,原告要求下降高层业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本质是要求物业费用降标,故本质原告不是要求变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适格主体,变更物业费用标准属于应由业主共同管理的事项,依法应当交由业主大会决议。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5年2月21日到案涉物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看,案涉物业公共区域内道路、楼道整洁,破损地面已完成修补;随机进入楼栋及楼层,未发现电梯、楼道内存在张贴广告的现象;停车场未使用区域有少量垃圾堆积;案涉物业监控室中查看监控画面,未发现有损坏的监控设备;物业安保人员均在岗。据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表示,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和修复,且愿意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与业主的沟通效率,更好的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经法院与案涉业主代表沟通,业主代表表示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不满意,主要基于物业的服务质量与物业费的定价并不匹配。经法官查看物业现场,确实存在部分问题,其中一部分并非物业公司造成,且非物业公司所能修补;一部分问题确实系物业公司履职不当。但对安保、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在现场查看时并未发现明显的缺漏,法院亦督促物业公司对业主的需求进行及时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补。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依靠物业费支持,案涉物业的物业费为2.4元/月/平方米,综合本地区其他物业收费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且若随意降低物业费用,可能导致服务缩水甚至影响小区整体价值。对原告诉请的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告单方无权变更。
故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等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物业存在的问题,被告积极进行整改,继续按照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足以体现对原告方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