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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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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水运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处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珠江—西江经济带结合部,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必经地,是联通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枢纽,拥有良好的水运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水路交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4条,从规划与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保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对水路交通管理进行了规范。
“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安全、畅通、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新修订的《条例》,将更好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促进全省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约高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和有序开发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水路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路交通运行监测、调度指挥和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针对运输与运输服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推动进港铁路、进港公路建设,发展公路、铁路等与水路多式联运,鼓励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关于港口经营与管理,则明确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临港经济,鼓励、支持关联产业项目临港布局,促进水路运输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救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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