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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列席代表座谈会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期“人大讲坛”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促进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地方志工作法治保障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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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地方志工作法治保障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本报讯(记者 任莉)在5月27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200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颁布了《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17年以来,我省地方志工作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提高我省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并借鉴外省在立法实践中好的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地方志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新武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
《条例(草案)》既贯彻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又体现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条例(草案)》共计30条,以解决影响我省地方志工作的难点、堵点为导向,重点围绕明确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系统化地方志工作管理体系、创新地方志资料保存管理机制、强化方志馆建设与服务社会能力、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化建设、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与专业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强调地方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条例(草案)》明确立法目的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规定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条例(草案)》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相结合,将依法治志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强调地方志的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关于构建系统化地方志工作管理体系,《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规范编纂权限,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编纂,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创新地方志资料保存管理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建立资料征集机制以及移交机制,明确地方志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
针对强化方志馆建设与服务社会能力,《条例(草案)》要求推动方志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大数据融合,提升地方志资源的社会服务能力。
此外,为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化建设《条例(草案)》提出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规划,推动地方志与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方志信息服务。
《条例(草案)》还对地方志人才队伍与专业化建设与强化法律责任与保障措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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