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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角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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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角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思考
——以醉驾案件为切入点
■宋晓琼 曾珍 罗孙莉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双升双降”变化。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罪名。为推动常见多发犯罪治理,我国采取了系列举措,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常见多发犯罪治理依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未设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诸多轻微犯罪人受犯罪前科影响,再社会化难。为此,应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轻微犯罪是指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一般而言,可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轻微犯罪。从全国数据来看,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轻微犯罪占比保持在82%以上。其中,危险驾驶罪较为典型,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75.5%。从地方实践看,G省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审查起诉轻微犯罪的人数占比处于78.3%至80.22%之间。其中,危险驾驶罪占比达18.8%。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绝大部分轻微犯罪案件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更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更为彻底,社会关系更容易修复,行为人回归社会也更容易。但是,由于我国前科制度未对轻罪和重罪进行区分,出现“轻罪不轻”的问题,加剧了轻微犯罪人复归社会的难度。
二、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存在所带来的问题
轻微犯罪前科制度的存在,会对轻微犯罪人产生附随后果。主要体现在犯罪前科可能成为后罪成立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加重后罪处罚的条件。有轻微犯罪前科的,行为人的权利一样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剥夺。如,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法官;牵连家属,影响升学、就业、落户等。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也存在偏见。以上种种,会导致犯罪“标签效应”,增加轻微犯罪人复归社会的难度。犯罪前科制度附随后果具有设定随意、后果严厉、牵连家属等特点,需要进行反思。
一是不符合“轻罪化”初衷。以醉酒类危险驾驶罪为例,虽然最高刑期只是拘役,但是前科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却伴随一生,呈现出“轻重倒挂”的现象。二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前科制度附随后果的严厉性,部分已然具备了资格刑的特征,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而目前,大量对前科作出规定的文件层级低、任意性大、适用范围广、缺乏关联性、期限无限制,导致过度、随意处罚的现象严重,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三是违背罪责自负和罪刑均衡原则。当下我国前科制度,仍然存在牵连他人的现象,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同时,犯罪前科存所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实际是基于先前罪行的“刑上加刑”,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四是“过剩报应”可能导致“预防不能”。前科制度某种程度而言,能够补足刑罚报应效果。但若一味“猛药去疴”,使轻微犯罪人负担和重罪无异的永久存续的犯罪前科,属于“过剩的报应”。这会阻断轻微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增加再犯的可能性。
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障碍和可行性分析
当前,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一定障碍。一是受传统“重刑主义”观念影响,容易忽视犯罪记录带来的系列问题。二是现有相关规范可能与某些制度间存在冲突。如,前科报告义务与司法公开制度某种程度上的冲突。三是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如,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衔接还不够。虽然存在一定困难,但构建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旧是必要且可行的。一是司法实践探索积累了经验。日益成熟且相对稳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探索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支撑。轻微犯罪人尽管在实体上得到了宽缓化处理,可前科制度的永久性存在,导致“宽而不宽”问题突出。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有效缓解上述矛盾。三是当前常见多发犯罪治理提出了现实需求。犯罪治理不仅要抓“前端”预防,也要抓“末端”治理。从犯罪结构和总体数据来看,成年人实施轻微犯罪较多,应当在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基础上,让犯罪附随后果变轻,激励行为人弃恶扬善。
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构建
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封存的范围。原则上应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但是,可先在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领域进行试点。同时,排除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累犯、再犯、惯犯等的适用。
二是明确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实施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社区等知情单位。设置梯度式考验期,遵循“先封存、后考察”的原则。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的考验期为1-2年;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事程序终结时即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考察小组由涉及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人员组成。封存主体作出封存决定之前,要对涉案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保密和封存。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案件,仅办案人员或者团队有权查看。案件材料,严格归档,并加盖“犯罪封存章”。司法机关仅可因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建议有关单位的查询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为依据。查询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封存主体严格审查,对允许查询的,需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是明确封存的内容。对轻微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非刑事裁判记录,一并予以封存。同步封存涉案的数据记录和纸质档案。
四是明确封存的模式及后果。建议法定封存和依申请封存并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封存主体依职权封存。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既可以依职权进行封存,也可以依申请封存。探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开辟符合封存条件的轻微犯罪案件速裁渠道。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查询时应视为不存在。但是,行为人应当珍惜机会,遵守相应的规则和义务,否则应承担撤销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利后果。符合累犯、再犯等条件的,之前的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认定。
五是强化检察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依职权重点监督是否存在犯罪记录应当封存未封存、查询主体和理由不符合规定、犯罪记录信息被泄露等情况。发现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通过检察建议、发送纠正违法等形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犯罪记录应封存未封存,给涉案人员造成就业、学习等困境的,应允许涉案人员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依法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六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前科规范关于限制或者剥夺相关资格的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关于资格限制或者剥夺的规定应与犯罪之间具有关联性、相当性。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犯罪信息库的建立,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保密义务等,并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户籍制度、人事档案等衔接,为轻微犯罪人就业、学习等提供保障。完善权利救济途径,赋予犯罪记录封存人员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等保护。对负有犯罪记录封存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又未封存,未按照法定程序封存、操作不当、故意泄露或者其他失范行为导致犯罪信息泄露,给国家或者轻微犯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可对不执行封存决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控告、举报。强化对轻微犯罪人的帮扶,对犯罪记录泄露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威宁自治县羊街镇人民政府。本文系2024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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