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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加班费不应只靠劳动者“追讨”
  ■张西流
  5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3年该院审理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及特点,并通过典型案例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出提示建议。在一起涉劳动者线上加班的案例中,法院明确,劳动者线上办公提供实质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据5月26日《工人日报》)
  当夜幕降临,城市灯火渐次熄灭,无数打工人的手机屏幕却依然亮着——微信工作群的消息提示音此起彼伏。在这个“永远在线”的数字时代,“线上”加班已成为职场常态,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严重滞后。
  传统劳动法体系,在数字时代显露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统计,以“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但现实中大量线上工作发生在非正式安排下——下班后的临时会议、周末的紧急修改、深夜的突发任务。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在离职后,通过聊天记录成功追讨三年加班费30万元的案例,恰恰暴露出当前制度的设计缺陷:劳动者需要自证加班事实,而证据收集犹如大海捞针。当维权成本过高,大多数劳动者只能选择沉默。
  企业在这场博弈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通过将工作沟通转移到线上平台,雇主无形中延长了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却无需支付相应报酬。更隐蔽的是,一些企业将“及时回复”“随时待命”等要求写入员工手册,用企业文化包装无偿加班。当工作与生活的边界被彻底模糊,劳动者不仅失去了休息权,更丧失了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重构数字时代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需要多方协同发力。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线上工作时间”的法律定义,将碎片化的数字劳动纳入工时统计。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使用经过认证的工作沟通平台,自动记录加班时长并生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工会组织需要转型为数字维权先锋,开发便捷的线上维权工具……
  在算法支配、数据狂奔的时代,守护劳动者的权益边界,本质上是在守护人之为人的尊严底线。让“线上”加班费从劳动者的艰难追讨,变为企业的主动支付,这不仅是权利观念的进步,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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