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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案结
  本报讯(通讯员 王思菁 罗枢华)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4年8月19日,马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该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刘某的车辆前部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杨某作为无责方,二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害已全部由马某名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但因刘某、杨某所驾驶车辆均为网约车,即营运车辆,二人因车辆修理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刘某、杨某与马某及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刘某、杨某将马某及马某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其中,先行提出诉请的刘某与马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于2025年4月7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约定,停驶、停业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免赔范围;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亦对停驶、停业造成的损失免赔进行了约定。马某已分别在投保人声明书、免责事故告知书等投保材料上签字、按印,相关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提示,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醒、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遂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刘某网约巡游车停运损失3288.76元,驳回原告刘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案件判决作出后,马某即履行了相应的支付义务。
  在杨某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答辩,法官针对双方矛盾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法官充分发挥示范性诉讼作用,以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与马某、保险公司案为例,进一步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使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和利益有了更精准的认识和定位。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被告马某在法官见证下当庭给付原告杨某案款,此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各位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文明驾驶,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特别是商业险时,一定要对免责事故告知内容进行深入了解,若对免责事项持异议的,应进一步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避免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纠纷,造成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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