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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驾驶员“碰瓷” 5人组团敲诈勒索获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
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李某甲为非法牟利邀约李某乙、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朱某某邀约范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同时李某甲告知罗某某、林某某,其要实施碰瓷诈骗,邀约二人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所得。李某甲、李某乙在广州事先准备好水管、眼镜、黄鳝血、帽子等作案工具。
李某甲从广州驾驶车辆载上李某乙、范某某、朱某某,带上作案工具窜至湖南、云南、贵州等地,由李某甲事先选择作案地点、物色作案对象,并驾驶车辆载李某乙有意在被害人车辆前缓慢行驶挡道迫使被害人的车辆超车。
在被害人的车辆超车时,范某某、朱某某佯装电工在路边施工,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水管砸向被害人的车辆,虚构被车辆剐蹭摔倒受伤,再用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涂抹在脸部,制造人被摔伤、水管被压坏、眼镜被摔坏等假象诈骗被害人。如有驾驶员不停车时,李某甲、李某乙就会开车追赶上前去,告知被害人“出车祸”了。范某某、朱某某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李某甲扮演范某某、朱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
被害人将被骗资金通过扫码支付到林某某、罗某某的微信账户上,林某某、罗某某各自提取被骗资金的10%作为提成后,分别将剩余资金转给李某甲,李某甲每天支付李某乙固定工资500元,再与范某某、朱某某分赃。
该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查阅卷宗发现,李某甲等人还有多笔疑似作案收入,于是列出详细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来源反查被害人,最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甲等人先后在湖南、云南、贵州三省多地实施诈骗34起,诈骗金额共计85175元。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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