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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贵州系统性保护红色旧址的法治保障研究
贵州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法治保障
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为贵州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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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系统性保护红色旧址的法治保障研究
■ 王飞
作为长征精神的承载地与红色资源富集区,贵州具有2000多处革命遗址,红色是多彩贵州的鲜明底色。长征时红军在贵州活动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召开了党的历史上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遵义会议,创下了强渡乌江、激战娄山关、四渡赤水等经典战例,红军长征足迹遍及贵州9个市(州)60多个县(市、区),留下丰富文物资源。贵州是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全省现有长征不可移动文物750多处,可移动文物2500多件(套),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0多处。习近平总书记3月17日至18日在贵州考察时强调,“对革命战争时期留下的红色旧址,要加强系统性保护”。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强化红色旧址保护,既是历史的责任,也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以法治护航红色旧址保护是长远之策。贵州通过立法明晰权责边界、行政强化协同效能、司法提供救济保障、守法培育文化认同,构建红色旧址系统性保护的“法治闭环”,借助法治力量提升保护成效。
一、立法规范:构建红色旧址保护的制度框架
立法守护好长征文物、革命遗址,传承好红色基因,意义深远、作用重大。贵州以地方立法填补红色旧址保护制度空白,形成红色旧址保护的“省级综合立法+专项立法+配套文件”制度规范体系。
一是省级综合立法确立保护基准。《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从制度安排上将革命战争时期留下的红色旧址纳入红色资源保护范围,设立保护管理专章,强化从源头上避免开发性破坏,明确规划衔接机制,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突出保护责任,规定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立技术要求,规定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防范擅自改变历史风貌;要求预防灾害,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为切实保护红色旧址提供了综合性制度支撑。
二是专项立法破解相关保护难题。作为全国首部涉及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强化对红色旧址的调查与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构,开展长征遗址遗存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已经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集中连片保护措施,加强对其历史风貌的保护,对濒危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重点文物进行预防性、主动性保护。《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以遵义会议为代表的革命纪念地体系,包括战斗遗址、名人住居、重要会议会址、红军长征行军路线等红色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三是制定配套文件强化可操作性。制定《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关于优化重要红色纪念场馆展示展陈提升红色文化整体呈现水平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启动编制《贵州省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规划》。《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明确红色资源认定的范围、原则、类别和统计规则、名录公布等方面的要求,为开展红色资源认定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关于优化重要红色纪念场馆展示展陈提升红色文化整体呈现水平的指导意见》明确全省重要红色场馆陈列展示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展示重点,指导贵州红色场馆形成“一体贯通、各有侧重、点面结合、特色鲜明”的展示格局,提升红色文化整体呈现水平。
二、行政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动的保护网络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贵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红色旧址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保护工作。贵州创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对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重大事项进行统筹、指导、协调,聚合分散在宣传、组织、党史等多个部门的红色资源管理资源和力量,推动形成整合资源、系统呈现、联动发展的合力。成立省重点红色纪念场馆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重点红色纪念场馆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首批25个重点红色纪念场馆纳入管理,推进遵义会议纪念馆等重点红色纪念场馆提级归口管理。组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专家委员会,设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专项资金。
二是强化红色旧址数字化保护。2018年以来,国家、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共支持贵州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展示利用、预防性保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护、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等项目206个,有效提升遵义会议会址、四渡赤水战役旧址、黎平会议会址等一批重要红色文物的保护展示水平。要继续大力实施红色旧址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明晰数字化保护工作的远景目标与系统谋划数字化保护的技术路线、实施步骤及预期成效,加快红色旧址数字化记录与存储,建立完善红色旧址档案库、基础信息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管理模式,对红色旧址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数字化修复性管理保护,提升红色旧址数字化保护效能。
三是巡视巡察督查压实保护责任。着力通过巡视、巡察、督查等方式压紧压实红色旧址保护责任。在全国率先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开展专项工作督查,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深化保护红色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退役军人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档案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三、司法保障:完善红色旧址保护的救济路径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案件审理、司法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协同治理,为保护红色旧址提供刚性保障。
一是案件办理带动系统治理。法院系统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司法保护。要高质量办好涉红色旧址保护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红色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探索设立红色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发出司法建议或司法保护令,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的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上的协同治理,为红色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公益诉讼筑牢司法防线。检察系统要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圆桌磋商会议、公开听证论证、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地方立法和专项整治,推动省、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红色资源文化保护力度,提升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整体水平。贵州省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地方红色文化资源公益诉讼保护提供了“贵州样本”。
四、守法培育:构建红色法治文化共同体
将红色旧址保护与法治文化建设深度融合,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红色资源的内生动力。
一是形成红色文化普法矩阵提升保护意识。打造独具地域特色的红色资源保护普法品牌,依托丰富的红色资源,将红色资源与法治元素有机衔接,建设红色文化法治阵地。探索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的深度融合,促进“红色+法治”融合实践,把红色法治文化贯穿法治建设,展示红色历史中的深厚法治底蕴,不断提升大家的保护意识。
二是强化社会基层治理培育更多保护力量。聚焦“法治+红色文化传承”,深入挖掘并大力宣传保护红色资源的感人故事,激励更多的人员参与红色旧址保护。在红色旧址周边村寨(社区)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等活动,建设“一村一策”“一村一品”的红色法治文化广场和普法长廊,引导群众接受法治熏陶、涵养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薪火。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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