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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
本报讯(通讯员 吴爱约 记者 罗翔)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在独山县上司镇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黄某某当庭悔罪。
2023年底,黄某某以4800元从杨某处购得独山县下司镇某处山林。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山上的马尾松。经测算,此次采伐马尾松共86株,采伐林木蓄积为58.8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与独山县某公司签订了滥伐林木复绿造林合同,并支付1700元造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购买的山林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违法劣迹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补植复绿造林费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与旁听群众进行“面对面”互动普法。“根据法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便是自己购买的林木,无证采伐蓄积量超过10立方米即构成刑事犯罪。”
“滥伐林木要补种多少树?”“补种了还要罚款吗?”
面对群众提问,法官以《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解答,同时,还向群众发放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手册、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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