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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二审
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强化监督管理
本报讯(记者 任莉 通讯员 甘玥)日前,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2024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会;赴贵阳等地调研。
今年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规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最新规定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规定学前教育的财政保障和收费的使用、监督。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主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和取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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