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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贵州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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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贵州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研究
■李南枢 戴兴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过程中,法治保障不可或缺。近年来,贵州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交通网络持续优化,水利设施不断完善,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升级,并建成大数据优势突出、通信网络基础稳固、转型支撑有力、创新资源集聚、安全可控可信的贵州特色新型基础设施,初步形成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治保障功能分析
一是规范建设标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涵盖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法治将为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明确、统一的建设标准,确保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在高速公路建设中,需要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保道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5G基站、数据中心等项目的建设同样需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以保障信息传输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二是明确权责关系。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通过法治保障,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将有效避免权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确保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例如,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负责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审批水利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则负责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协调多方利益。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涉及经济利益,还涉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利益。法治能构建各方利益的协调机制,确保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例如,乌江干流梯级开发项目,不仅需要考虑工程经济效益,还需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方案,保障了移民合法权益;通过实施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问题,需要协调好政府、开发商、居民等多方利益,需要法治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兼顾。
四是保障资金投入。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法治能保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资金筹集和使用过程规范。通过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通过完善金融法规,规范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等融资行为;通过出台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促进技术创新。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技术创新。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5G基站、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等项目均需依托云计算、大数据先进的信息技术,以提升数据传输速度、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等。法治保障可以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新技术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二、贵州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中的法治问题与应对路径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省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5G基站、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涉及电磁辐射、能源消耗等问题,可能引发邻避纠纷。同时,不同现代化新型基础设施建的协同性与连接度也较弱,存在管理体制分割明显的特征,不同设施间的标准不衔接、协议不互认、应用不同步等问题时有发生,设施效能未能充分释放。为此,我省应加快立法进程,针对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保障能力。如通过立法明确5G基站、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审批程序、监管要求,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等。同时,应根据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求,及时更新相关规范,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
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纠正法律执行偏差的基本保障。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监管机制需要协调统一。但当前我省在建设监管中还存在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环节存在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等问题。例如,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交通、环保、国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间的监管职责需要予以明确。同时,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目前公民监督亦存有所不足。此外,监管手段和方法也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平台。我省应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统一的监管职责划分办法,明确各部门在现代化基础设施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拓宽公众监督途径。同时,应创新监管手段,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建立全过程监管系统。例如,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对设施建设进行实时监控。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协调,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三是利益协调待优化。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例如,一些项目在利益分配上难以达成共识,并因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引发一些纠纷与矛盾。此外,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当前公众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决策的程度较低,也难以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为此,我省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利益分配办法,并通过健全事先约定、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裁判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调解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利益纠纷,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同时,应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公众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决策的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例如,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
四是资金保障需改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时间长等特点,资金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我省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但当前财政预算有限,资金需求难以充分满足。并且,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尚缺乏统一的投融资立法,主要依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为此,需要加快完善财税立法,促进政府投融资有法可依,如鼓励相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统筹省级资金支持外,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资金,用好地方专项债等政策。同时,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市场化融资,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并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五是公私合作需强化。公私合作模式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省公私合作项目的准入门槛、退出机制等还不够明确,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公私合作项目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也不够完善,难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我省应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公私合作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准入条件、退出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私合作项目的规范运行。同时,应建立公私合作项目监管和评估体系,如建立公私合作项目监管和评估平台,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管和评估。此外,还应打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机制性堵点,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和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2BS10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李南枢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戴兴栋系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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