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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邻居门上泼洒尿液以泄愤 法院:赔偿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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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邻居门上泼洒尿液以泄愤 法院:赔偿并道歉!
■ 通讯员 吴爱约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邻里关系,李某住在杨某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某小区1楼门市的楼上。因怀疑杨某在两年前砸了自己停放于该门市门口的摩托车,于是李某分别在2024年6月4日和5月5日的23时向杨某的门上泼洒尿液以泄愤。
杨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先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无果,杨某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律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未能保持理智克制,连续两晚向原告杨某的门上泼洒尿液的过激行为是错误的,虽然该行为没有对原告杨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根据村风民俗和一般人的认知,极具侮辱性,应当认定为严重侵害了杨某的人格尊严,被告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当庭表示同意赔礼道歉,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60元。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当发生纠纷矛盾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理合法和文明的途径解决纠纷与矛盾,切莫采取过激言行,否则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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