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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砸坏钢架棚, 责任由谁承担?
■ 通讯员 龙钰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原告覃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房屋相毗邻。王某的房屋为木结构瓦楼房,房屋四侧砌筑土墙,王某于2014年搬出该房屋。覃某于2024年3月份在自家房前的菜地(即王某房屋左下侧)新建成水泥砖墙并在顶部搭盖钢架棚。
2024年5月2日5时许,王某房屋左侧墙体自然倒塌,造成覃某新建的部分水泥砖墙、钢架棚倒塌以及钢架棚内的摩托车受损。
因土墙倒塌之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在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覃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荔波县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民合法财产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搬出案涉木结构瓦楼房已有10年,该房屋年久失修、耐久性降低是墙体倒塌的原因,被告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被告王某对房屋的疏于管理与原告覃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查看的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覃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提醒】目前,农村有不少年久失修的老屋旧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体开裂、倾斜,梁柱腐蚀严重或脱节不能承重等情况,而且这些老屋旧房大多数无人居住亦无人管理,遇到连日阴雨、冰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则极易发生倒塌。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旦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通常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即使家中的老房旧屋无人居住,也要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若因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且未妥善管理,导致他人受损,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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