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贾华 付先锐
2025年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为“野生动植物投融资:投资于人类与地球”。该节日由联合国大会于2013年设立,旨在提高人们对野生动植物的认识。目前,正值春兰盛开时节,贵阳郊区清镇市、修文县等地再现采兰人进山采挖野生贵州春兰的现象。挖野生兰花是否违法?专家和法律人士怎么看?
5人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
修文县一座山下的公路边,几名当地采兰人用塑料袋提着几蔸野生春兰在路边叫卖,吸引了不少爱兰人停下车来选购;在部分乡场上,也有采兰人把兰草拿到街上来叫卖,这些兰草均为刚从山上采来的“下山兰”,前来买花的多为兰花爱好者,有的自己购买回家后再装钵培育,自己赏玩,有的买家是职业兰商,购买“下山兰”回去后稍加专业培育和造型,即可转手高价卖出。
那么,上山采挖、买卖贵州春兰合法吗?
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判了四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因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判缓刑,并处2000元到3000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3年期间,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五名经营户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情况下,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以盈利为目的而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将其持有的2丛春兰分装成10株准备销售,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2株;被告人李某非法出售观音座莲蕨11株;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吕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15株、金毛狗蕨9株。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人类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5名被告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盈利而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
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在宣判后主动缴纳了罚金。“对我来说这次教训很深刻,决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去触碰法律红线。”庭审结束,被告人吕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反思。
“没想到几株也违法。这次集中宣判真是好好给我们上了一课。”现场旁听的万先生表示,今后一定提高对植物的辨识能力,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好评如潮的贵州兰花——
现在的兰花市场是不是还很火爆?记者采访了兰界多位“兰痴”,了解到他们不同寻常的“追兰梦”。
“沉溺进去了,就难以自拔!”兰界玩家赵先生说,有过一苗兰花一套房、一苗兰一辆车的时代,但如今已经退烧,兰花市场开始触底回归理性。
在一次国兰叶艺展会上,有一钵兰花被台湾兰花爱好者盯上了,而且盯了几天都没有搞到手。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钵兰花一共只有3苗,最长叶片约40厘米,叶带金边,叶艺独特。
“这钵花是贵州省原生独有种,我要将其保护好,并对其进行培植、繁育、研究,让其种群壮大起来才开始出售,让更多人能享受到这种兰花的芬芳。”花主胡先生说。
四川著名兰花爱好者彭先生,说起对贵州春兰的特殊感情,他激动地说:“我已经追求贵州春兰30多年了!”贵州春兰,在中国兰、世界兰中地位数第一,是首屈一指的顶呱呱,“现在在我自己的兰花种植园里,80%的品种是贵州春兰。”
“韩国人特别钟爱贵州春兰。”记者在一次展会现场结识了一位湖北兰花爱好者,他说韩国人经常到湖北来淘贵州春兰,稍好些的春兰在湖北转手给韩国人,一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拥有一钵自己钟意的兰花,哪怕是孤芳自赏,总之自己开心就好!”兰花爱好者赵先生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法官、律师说法——
山上的野生兰花,玩兰人可以上山肆意采挖买卖吗?会不会触碰法律红线?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一些爱兰人士和法律人士。有爱兰人士认为,山上的野生兰花应为无主物,应按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而法律人士则提出了诸多法律问题。
法律人士汪律师认为,首先要从法律角度认定野生兰花权属归属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说明,集体山场上生长的兰草属于森林资源,其权属应为集体所有财产。因此,野生兰草并非无主物,“先占先得”是不合法的。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资源”原本就包含有野生兰草,因此从物权角度来说,集体山场的野生兰草属于集体所有。
那么,采挖集体所有兰草出售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既然林地上的兰草具有财产属性,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挖集体山场上的野生兰草出售,完全符合盗窃公私财物构成要件,自然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处罚。因此,采挖集体山林里的兰花出售,应以盗窃公私财物和故意毁坏林地论处。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四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法官认为,国家将兰花、金毛狗厥、观音座莲蕨等植物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意味着被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范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从事花卉绿植的经营人员要提高对植物的辨识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进行非法采伐、收购、销售。广大群众在购买植物,尤其是野生植物时一定要格外小心,仔细辨别,切不可随意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收购、销售等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态环境,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的付海亮律师认为,采摘春兰违反了诸多法律规定。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属植物(兔耳兰除外)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常见的野生蕙兰、春兰、建兰、寒兰、墨兰、莲瓣兰、春剑等都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