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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态势、生成机理及其治理研究
  ■梁阿敏 韩琳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纵深发展,互联网场域已深度重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衍生出新型犯罪生态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双增长态势,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及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犯罪的比例显著攀升。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人通过低成本获取犯罪方法、购置作案工具、实施网络侵害等行为,使得犯罪场域呈现虚拟化、跨域化特征。这种网络犯罪代际更迭现象,不仅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场域的结构性变迁,更凸显网络空间治理的规范真空与制度困境。因此,系统解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态势、生成机理,进而构建具有实效性的法律规制体系与综合治理方案显得至关重要。
  一、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态势
  1.“三低”化。根据《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显示,当前网络犯罪主体呈现鲜明的“三低”特征:低龄化(25岁以下占31%,其中16-22岁群体达20%)、低学历化(高中及以下学历者占85%)、低收入化(无业人员占比53%),未成年人涉案问题尤为突出,2023年1-10月涉罪人数同比激增68%,且出现未成年人组织化犯罪新动向——江苏盐城曾查获4名未成年人纠集22名同龄人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235万元。这一现象折射出网络犯罪生态的深层异变:一方面,技术工具黑产化(如自动化诈骗脚本、话术模板)大幅降低犯罪门槛,使低学历群体可实施高技术犯罪;另一方面,网络群组教唆(67.9%案件存在犯罪方法传授)形成“病毒式”传播链条,导致未成年人群体在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既成为犯罪受害者又沦为加害者,凸显网络犯罪“去专业化”扩散与青少年社会经验缺失之间的尖锐矛盾。
  2.智能化。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现智能化升级态势,其核心特征在于技术代际差与法益侵害规模效应的叠加共振——犯罪手段从传统物理空间向数字生态系统性迁移,技术工具的低门槛获取与犯罪后果的指数级扩散形成危险循环。如2023年的人肉开盲盒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200余名主播个人信息,通过跨平台实施电话轰炸、恶意举报等复合型侵害,形成覆盖18省市的网络暴力产业链。技术黑产的“平民化”使未成年人可轻易突破网络安全防线,而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又使个体犯罪行为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3.被“工具化”。部分成年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性教唆、组织招募、利益引诱等不法手段,蛊惑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其刑事免责年龄特性实施犯罪工具化操作,形成刑事风险转嫁链条。近年来呈现的新型犯罪模式中,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薪招聘信息,以“兼职”“实习”为名诱使未成年人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未成年人因社会认知能力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往往沦为黑灰产业犯罪链条的末端执行者。更有甚者,在非法利益驱动下,部分未成年人主动提供个人金融账户参与资金支付结算、非法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质上构成了上游犯罪的重要帮助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因涉案主体的特殊性加剧了犯罪治理的复杂性。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生成机理
  1.未成年人心理社会化进程迟滞。实证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国民心理健康蓝皮书》),中小学生群体抑郁筛查阳性率达40%,显著高于成年群体心理风险指数。在生物-社会发育失衡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呈现生理成熟期较改革开放初期提前1-2年的特征,叠加网络信息超载引发的认知加速效应,形成“认知早熟-心理迟滞”的二元悖论。监护支持体系缺位加剧了这一矛盾:城镇化进程中家庭小型化的生活方式导致情感支持功能弱化,教育竞争异化引发的压力传导机制,以及社会心理干预制度供给不足,共同构成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越轨行为的心理动因。
  2.非制度化离校群体的犯罪高危性。涉案未成年人学历结构数据显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比持续高位运行(达87.6%)。这类处于“三失状态”(失学、失管、失业)的未成年人,因社会化进程中断导致生存技能缺失,更易形成“亚文化认同”,在犯罪机会结构中沦为“工具化客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网络媒介素养的结构性缺陷,使其在犯罪组织者物质利诱下,误将“网络黑灰产帮工行为“认知为正当职业活动。
  3.网络生态治理的范式性挑战。Web3.0时代技术伦理风险呈现三重叠加态势:其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扩展现实(XR)、元宇宙等颠覆性技术衍生新型犯罪场景;其二,网络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实质助长不良信息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的平台主体责任;其三,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与去边界性导致犯罪传染效应加剧,形成“技术失范-行为失序-规范失灵“的恶性循环。这种技术异化环境与未成年人心理特质的耦合作用,显著降低了犯罪心理抑制机制的有效性。
  三、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综合治理路径
  1.构建家庭监护屏障机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之规定,应强化监护人的首要责任主体地位。建议从三个维度完善家庭防护体系:其一,建立家庭教育能力评估制度,通过“亲职教育令”强制监护人提升教育素养;其二,运用“数字设备依赖综合征”干预方案,构建家庭数字伦理规范;其三,实施“情感支持量化评估”,防范过度控制型(专制型)与放任型教养模式。通过家庭情感支持系统与网络行为监管系统的耦合作用,形成预防网络沉迷的前端防御功能。
  2.完善法律教育制度。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确立的教育矫治优先原则,建议构建三级法律教育机制:1.对于触法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专门教育措施,通过特殊保护机制实现教育矫治目的;2.参照《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建立“观察期-矫治期-回归期”的分级处理制度;3.推行“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实现犯罪预防教育的精准推送。此举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又能实现《刑法》第17条规定的双向保护目标。
  3.强化平台技术合规义务。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47条,应构建“三位一体”的技术治理框架:1.建立基于LBS(地理位置服务)的未成年人数字身份认证机制;2.开发涉网犯罪特征库与AI预警模型,实现《网络安全法》第24条要求的实名制进阶版本;3.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存证系统。平台需履行《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的分类分级保护义务,通过“数据画像-算法干预-权限隔离”的技术路径,构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防火墙。
  4.优化网络生态治理范式。建议引入“技术+法律+伦理”的协同治理模型:1.制定网络内容分级标准,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的适用细则;2.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国家标准,将《中国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指南》转化为强制性规范;3.构建网络犯罪黑数测算模型,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犯罪热力图的动态监测。通过建立网络生态健康指数评估体系,最终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1条确立的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目标。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本文为“Z世代”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形成机制及治理研究<2024B6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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