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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助推贵州省破产法治发展
  ■贾梦嫣
   一、典型案例:观察和推动破产法治发展的“法治公开课”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当前市场环境下,破产已成为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拓展经济市场空间、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观察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充分回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时代命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现今,破产法中的一些理念还需更新,很多制度还处于不断的调适和完善中,很多问题值得实务界和学界持续关注并立足地方实际、结合地方性知识加以解决。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典型案例诠释司法理念、办案规则,是可感可学的业务教科书;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典型案例承载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是鲜活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近年来,贵州省法院四次集中发布破产审判案例及创新事例共35件,将破产典型案例及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作为展现破产审判成效成果、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宣传破产制度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二、样本分析: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的总体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从典型案例的案件类型来看,在35件典型案例中,有破产重整案件20件、清算案件11件、和解案件3件、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案件1件。入选典型案例的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却远高于破产清算案件数量,这一方面表明了通过破产程序挽救困境企业、提升市场活力的终极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破产重整案件中各种政策运用的灵活性和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灵活性、复杂性。
  从所涉地域来看,典型案例涉及地域较多的依次是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典型案例的地域分布情况不仅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直接相关,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法院特别是作为集中管辖法院或者指导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专业化建设程度等情况。
  从破产企业所处行业来看,除个人债务集中清偿典型案件外,剩余34件典型案件涉及矿产行业、房地产业、医药行业、旅游业、农业、电力(能源)、建材销售加工等。矿产行业和房地产业是贵州三级法院破产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领域。矿产行业和房地产业产业链长、资产价值相对较高、债权债务关系相对复杂,涉及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主体数量多,给破产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实践,也给机制创新和探索提供了相对多的空间。
  三、示范价值:典型案例的价值意义
  一是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如,在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抓住贵州省矿产企业兼并重组改革机遇,通过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通过10个月的重整,完成贵州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的重整工作,使企业重获新生。又如,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通过6个月时间,成功招募投资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此外,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庭外重组转破产重整案中,通过庭外重组、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在62日内完成了对破产企业的重整,保住了“德昌祥药号”百年品牌。
  二是盘活优质资源,恢复企业“造血”功能。破产是一种“创造性破坏”。一些企业虽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但自身仍然具有优质的生产经营资源或者因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一旦解困,不仅自身可以获得重生,而且对于提升产业链价值、保留就业岗位、扩展当地税源等具有重要价值。例如,贵州馨源堂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破产企业拥有6个特许经营资质(国药准字药品批准文号)和若干专利技术、商标价值。通过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引入投资人,盘活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增加数百个就业岗位,每年缴税数千万元。又如,在贵州省湄潭县黔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安顺市六合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案件中,通过预重整、重整程序,企业无形资产得以保留,为当地主要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合理引导相关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破产案件是公平清偿程序,除了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债权清偿,也需要从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整体的考虑和安排。特别是,要合理引导相关方的合理预期,化解好矛盾纠纷。例如,在六盘水凉都医院和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由于债权总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经多次洽商仍未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在当地政府、法院的组织下,投资人与金融债权人进行多轮协商谈判,最终推动金融机构对利息和还款期限作出让步、投资人提高投资金额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创新运用审判机制。探索“强强联合、责任连带”的管理人联合执业模式。例如,在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引入北京、深圳等地区的管理人,与本地一级管理人担任联合管理人,确保管理人工作的专业性、高效性,推动地方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培养。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机制,帮助债务人重获新生。202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要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在贵阳市、安顺市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偿试点工作。在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案中,南明区人民法院通过优化“执破”衔接机制,建立“预审查”制度,推动建立“个债+执行”的跨部门合议庭,实现了审判执行资源的充分整合,帮助债务人重获新生。探索引入信托计划等工具,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应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如果简单地就破产财产的清算价值进行变现,可能造成对破产财产价值的“二次损害”。在贵阳天马彩印公司清算转重整案中,法院批准的重整方案中探索性引入信托计划,确定核心资产的管理方式,延长核心资产变现期等方式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信托收益份额的受偿权益,实现了高效重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兼顾生产与生态,推动破产制度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理念融入破产法,对破产制度作绿色化改造,从法理上契合破产法时代发展要求,也有利于破产法与所属法体系的价值融贯。然而,以保护环境为内容的绿色理念尚未充分植入当代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因此,破产法在有效回应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上还常显不足。立足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需要在法学理论上厘清对“破产制度绿色化”的认知,对破产制度中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正调整,以有效应对企业破产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一问题在能源和矿业企业破产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例如,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企业下属24对煤矿,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企业自2013年停产。在破产程序中,首先要解决地质灾害、生态环境损害的股价和补偿等问题。通过明确“破产审理、安全防范和闭坑措施并重”的基本原则,法院引导政府有关部门等主体对地灾受损债权、环保恢复治理债权等生态债权进行申报并确保这类债权100%清偿,完成24对煤矿的闭坑,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又如,在贵州松桃金瑞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创新性地将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污染治理费用及后续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均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高效实现污染企业“绿色出清”。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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