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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诈骗 法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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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诈骗 法院:依法惩处!
■ 记者 杨情丽
近期,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小明(化名)因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中旬,被告人小明介绍小德(化名)、小威(化名)二人偷越国境,前往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小明联系其哥哥小志(化名,另案),由小志联系其上线小豪(化名,另案)告知需安排小德、小威偷越国边境至境外,后小豪安排人驾车在某地将小德、小威接走,该车到达边境线被警方抓获遣返。
2023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小明邀约小德、小威等人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地,在明知是利用手机口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众人仍采取将两部手机用线连接,一部手机拨通诈骗上线的电话,另一部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12月29日,所使用的电话卡拨打被害人小红(化名)电话,导致小红被电信诈骗380800元。该团伙中一人通过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某交易平台进行收款后提现13907.2元到微信账户,小明分得现金200元。
【法律解析】南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因被告人小明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上,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诈骗犯罪的事实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法律红线不可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此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理念。
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被害人权益;另一方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此外,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提高国界意识、法律意识,坚决杜绝非法越境行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警惕网络上的高薪招聘、快速致富等虚假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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