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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就业关系认定保护快递小哥合法权益
  ■记者 龙立琼
  修文某快递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成立,汤某系股东之一。2020年1月1日,该公司与汤某签订《扎佐分部快递业务承包协议书》,由汤某向某快递公司承包扎佐区域快递业务。
  之后,汤某自行组织快递业务经营团队开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承包经营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快递分拣设备、业务开拓等相关成本。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2年,期满续签。在承包期间,汤某在某快递公司处享有股东分红权。
  廖某原服务于某某速递,后某某速递并入某甲快递、某乙快递。2021年11月1日,廖某进入某乙快递、某甲快递工作,主要负责扎佐某片区的快递分拣、单号扫描、快递派送等任务。为方便开展工作,廖某加入名称为“扎佐派送群(17)”的微信群。其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为计件取酬,即0.9元/件或扣罚,发放报酬及扣罚由汤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结算。
  2022年7月31日中午12时,廖某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遂停止快递业务工作。
  2023年1月12日,廖某向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贵州某物流公司、修文某快递公司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廖某与修文某快递公司之间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修文某快递公司不服这份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廖某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结合已查明事实,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是修文某快递公司的主营业务,廖某作为劳动者进行的快递分拣、单号扫描、快递派送等工作是该公司核心主营业务,修文某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汤某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信息、工作提示等进行管理,以及对工作时间及派送时间明确规定,双方虽形式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但修文某快递公司对廖某的劳动行为按照其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按件发放报酬,进行了实质性劳动管理,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廖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8月29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廖某与修文某快递公司之间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受伤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修文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了省高院发布的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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