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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加强环境保护
  本报讯(记者 任莉)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贵钦作了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率调研组赴贵州磷化集团、贵州能源集团调研,召开立法工作专题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全省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有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比照上位法补充细化部分条款,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施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同时明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程序;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作规定;结合贵州实际,规定采矿权人对低品位、薄矿层矿产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分开采;补充闭坑的有关规定;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林业、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
  有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针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定应进一步规范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的有关内容,包括规定完善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和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增加对生态修复验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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