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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备案审查工作定规立矩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施行观察
  ■ 通讯员 王晓琳 记者 任莉
  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流程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定规立矩,搭建更为完备的制度支撑。
  全流程严谨细致无缝衔接
  为了规范我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条例》。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上位法,2024年9月25日,《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流程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制度设计。备案审查第一步是“备案”。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有件必备”,在第二章专门对应当备案的主体、范围、报备资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有序扩大备案范围,将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纳入备案范围;明确报备文件资料范围、数量、电子报备等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审查机构先将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收集反馈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主动审查。
  “有错必纠”是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审查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严重的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或相应条款。制定机关按照意见处理后,审查终止。
  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方参与
  新修订的《条例》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公民审查建议、联合审查、移送审查等制度,让多方主体通过不同方式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工作中来。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公民如果认为某项规范性文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向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这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处处长胡頔告诉记者,实践中,最近就有两项公民提请审查建议,起因是他们认为自己受到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文件与上位法不符。“两项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最终都得到了公民的高度认可,也让该执法机关心服口服地撤销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各类情况的处理方式: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移送审查;对跨行政区域的文件,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动监督等。
  全方位保障夯实施行基础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审查机构;并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同时,为了督促制定机关落实处理意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发函督促、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等处理方式,对于更严重的甚至可以提出“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等建议、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除了用法规制度来保障各机关履职尽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建设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为之制定相应的应用、管理制度,为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提供科技保障。
  通过定规立矩、多方参与、强化保障,新修订《条例》的正式施行进一步提升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规范性文件规范化、透明化、减量化、提质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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