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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致伤残,谁来担责?
  ■记者 郑滔
  在校园里,学生们课间时常相互嬉闹玩耍,但一旦打闹过度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该如何划分?
  日前,盘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孟璐璐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学生王某某与杨某某、岑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姜某某均就读于盘州市某中心小学六年级。2022年9月5日课间活动期间,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姜某某、岑某某等同学在教室外走廊玩耍嬉闹。期间,几个同学玩“哈腰子”游戏,杨某某多次抬起王某某的右脚往教室外走廊方向拉,张某某从杨某某的左侧绕到其右侧帮忙助力,与此同时,张某乙、姜某某用手推靠在王某某身边的岑某某,在身体失衡情况下,王某某、岑某某相继摔倒在地,岑某某身体的后背压在王某某的身上,造成王某某右侧肱骨髁间粉碎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肱骨远端骨骺损伤、右肱骨骨折。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8000余元。住院期间,杨某某监护人主动向王某某垫付了医疗费41000元。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某康复后,在监护人的主张下,将杨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姜某某、岑某某等同学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诉至盘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康复肘关节训练器费、伙食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8000余元。扣除杨某某垫付的41000元,主张以上被告共同赔偿130000余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孟璐璐高度重视,认为此案非同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一方面受害人及侵权人均系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涉及的人员多,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否则将造成不良后果。
  孟璐璐阅读了大量资料及案例,多次到学校走访了解当时的情况后作出判决。判决以上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1344.731元,该费用可以先从被告杨某某、岑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姜某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监护人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在以上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13234.4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人员多,且均系在校未成年人,如何做到精准判决,承办法官可谓做了不少功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共同参与课间嬉戏打闹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孟璐璐说。
   延伸阅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校方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孟璐璐依据相关法律阐明了她的观点:该案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在教室门口聚众嬉戏、打闹,在杨某某抬起王某某右脚从教室内向门外拉扯时,在教室内的任课老师郭某未能及时制止,因此被告盘州市某中心小学存在管理、教育上的疏忽,被告盘州市某中心小学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然而,本案学生们在课间休息时的前期嬉戏并非较为危险的动作,杨某某抬起王某某脚拉扯具有突发性,且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家长送王某某就医,该学校的过错责任不宜认定为过大,所以法院酌情确定10%的过错责任。该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故该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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