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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移动致下车乘客受伤,交强险赔不赔?
  ■记者 杨情丽
  【案情回顾】乘客下车后尚未站稳,驾驶员就启动车辆,由此导致乘客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受伤,该谁赔?近期,南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
  1月11日10时10分许,被告贾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贵阳市南明区下客时,操作不当把乘客挂倒,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邓某受伤。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被告贾某承担全部责任。面对造成的损害,原告邓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与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与被告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6684.1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属于乘客还是第三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不该赔?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乘客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者是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前原告属于车辆乘客,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已经脱离车体接触地面后受伤,因原告未站稳车辆即起步,导致其摔倒受伤在地,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身处车外。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在不具备免赔事由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约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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