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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两儿子将继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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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两儿子将继母告上法庭
■记者 贾华
案情回顾
近日,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守护了亲情,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李某某(已故)与李某甲、李某乙系父子关系,张某某系李某甲、李某乙的继母。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李某某因病亡故,生前未立有遗嘱。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某因对李某某的丧葬费及增量补贴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发生争吵。后李某甲、李某乙将张某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4.66万元以及李某某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丧葬费4.9万元。在法院受理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后,被告张某某产生较大的抵抗情绪,既不到庭应诉,也不配合法官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法官本着维护亲情,妥善化解纠纷的初衷,在向相关部门核实李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后,主动前往被告张某某家中开展调解工作。在沟通过程中,法官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向张某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其了解李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张某某原先的抵抗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经过法官耐心地沟通以及细致地调查核实后,明确李某某可分割的遗产有:二原告主张分割的房产在李某某生前已登记至被告张某某名下,属被告张某某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某遗产范围;银行存款中2.33万元属于被告张某某单独所有,剩余部分系李某某生前领取的退休工资,属于李某某遗产范围;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应当由办理李某某丧事的家属享有,即由李某甲、李某乙享有。因此,李某某可以分割的遗产仅有原工作单位的增量补贴及银行存款共计2.83万元。
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了这些情况后,并再次耐心劝说各方应感念亲情,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张某某名下个人房产不再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某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增量补贴归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所有,二原告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某其余遗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至此,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律师说法
就逝者遗产如何继承这一话题,记者日前请教了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聂佳玲律师。聂佳玲律师表示,遗产继承有多种情形,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继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四种方式。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方式的顺序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可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在所有继承方式中属于最低顺位。
二、法定继承方式中继承人顺序:根据民法典1127条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作为李某某的亲生子女,张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
三、遗产范围:依据民法典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不仅包括实体财产,还包括财产性权利。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比如,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以及被继承人享有的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等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都不属于遗产范围。
本案分析:李某某因生前未立遗嘱而后生病亡故,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某因对李某某的丧葬费及增量补贴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了矛盾纠纷,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具体如下:
(一)登记于张某某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该套房产已登记在张某某名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或李某某个人财产外,应当认定为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无证据情况下该房产不属于李某某的遗产范围。
(二)银行存款4.66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时,在世的一方将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这部分财产属于在世方的个人财产。而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依法进行继承。本案中,李某某系在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亡故的,因此其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存款中2.33万元可以作为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三)增量补贴。增量补贴属于李某某原工作单位发放给李某某的相关财产性权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增量补贴的一半应属于张某某所有,剩余部分作为其遗产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四)丧葬费。丧葬费的分配应当基于其性质和目的,即帮助死者的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和提供生活补助,而非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来说,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在本案中,实际办理李某某丧事的系李某甲、李某乙,法院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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