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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守护生态环境
  ■ 陈莉 陈松 陈鑫 李莎莎 吴惟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方面,系统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贵州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国先行省份,在制度创新、实践探索方面取得一些成效。当前,加快推进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机制,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加快建设美丽贵州”安排的关键举措。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贵州作为国务院授权的首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在8年的探索实践中,已全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要求的5个大项、13个小项改革任务,基本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截至2024年11月,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2件,累计涉及赔偿金额超过7.74亿元。一系列改革实践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推广的典型经验和美丽贵州建设的一张重要名片。随着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助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民事和法律手段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承担应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面推动贵州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同时,针对我省现阶段所面临的赶超、转型、改革等多重任务,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还有利于强化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经济、法治贵州等领域相关制度建设和执行力,正向激励各行业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让高质量建设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地方立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要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贵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美丽贵州建设法治保障”,推动形成更多有影响力的地方立法成果。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突出成效,但今后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继续出新绩,需始终秉持“大胆试、大胆闯、主动改,着力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的方略,创造性地完善省内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地方性法规,系统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力推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为基本内核,既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部分。贵州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必须在制度上、立法上先行。一方面,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契机,抢抓改革机遇和政策机遇,率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推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立法实践,为贵州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推进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书写重要一笔;另一方面,透过地方立法的系统布局,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贵州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制度体系中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治理规则以及绿色发展机制相互配合、协同推进,以实现更广泛和深入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作者单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本文系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重大课题〈23GZZB1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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