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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良知法治推进“三治”融合 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 李鹏
  阳明学是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重要学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王阳明的心学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是增强中国人文化自信的切入点之一。”王守仁(1472年—1528年),字伯安,号阳明。他的良知法治文化不仅通过其著述,还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措施得以表现出来,将“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并用,形成其独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为我们不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推行法治的重要举措
  因地制宜——坚持立法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差异性。王阳明特别强调在立法时应考虑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差异性。他认为法律的制定“犹行陆者必用车马,渡海者必用舟航”,王阳明认为应当“因地势之便,从民心之欲”,即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应考虑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能拘泥于辖区的界限,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简单地硬性规定。如针对苗疆等少数民族叛乱不断的现象,他主张在立法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王阳明认为“思、田地方,原系蛮夷瑶童之区,不可治以中土礼法,虽流官之设,尚县不可,又况常设重臣驻扎其地”“以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就是说今天的郡县设置,有大小繁简之别,中土边方之殊,流官土袭之不同,是因为顺应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应“宜从夷俗,仍立士官”,以便更好地管理当地的百姓。
  情法交申——遵循“区别对待”的司法、执法原则。王阳明提倡“情法交申”、区别对待的执法原则。他认为“地理遥远,政教不及”“小民罔知法度”,应灵活掌握“词讼差遥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从宜区处。应申请者申请,应兴革者兴革,务在畜众安民,不必牵制文法”。主张在司法活动中应“情法交申”,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属于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就其情罪轻重而言,尚亦不能无等”。王阳明的法治理念还体现在他的执法原则上,对于叛乱的藩王,一般都会对其处以极刑;而对于被胁迫的官员则一般进行贬官;对于士兵则进行流放。此外,他还根据不同情况对商贩征税,对流动经营的商贩税收小于固走的商贩,对盐则“十引抽一引”,其余杂货则“照旧例三分抽一”。他的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情法交申”、区别对待的执法原则。
  基层建制——形成一整套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王阳明非常重视基层社会的制度建设,为了杜绝后患、长治久安,他在抚平一方之后,在解决江西“盗贼之患”后,开始“行十家牌法”:“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人,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坐”“特为保甲之法,以相警戒”“立保甲以弭盗”,并“以息日后之争”。十家牌法规定细密,不仅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社会治理作用,也为后世提供了关于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有益启示。
  施行德治的具体做法
  教喻在先——坚持治民的根本方法在于教化。“徒事刑趋势破,是谓以火救火,何益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矣。”他说:“徒恃攻治,而不务调摄,则病不旋踵”。故每次兴兵征讨之前,都坚持“先礼后兵”——发出告谕、劝谕,先从官方检讨;陈说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了诛抚并用、恩威相济。思、田的卢苏、王受就是在王阳明的这种政策、策略下归顺并最终为官府所用。他的这一思想教育人们如何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人文观。
  导民于礼——通过道德教化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兼亦行藏靡定,父老其各训诫子弟,息忿罢争,讲信修睦”,王阳明还在罢黜外放复出任庐陵县令时,就请民间德高望重之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评判和劝解。他同时还认为“欲导民于礼者”“附以乡约,其于民俗亦甚有补”。故身体力行,在多地“举乡约告谕父老子弟,使相警戒”,如“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廉和以处乡里”等等。该乡约还规定了积极的任务和消极的禁令,并对“乡约会”这一组织机构、负责人职掌、活动方式、开会程序、礼仪制度等作了详密的规定。
  明伦尊德——传承和弘扬传统道德观念。“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王阳明办学强调“明人伦”,把“尊德性”放在首位,旨在教育弟子做有良知、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他重视推崇礼教,喜爱和擅长讲学、开书院,在推行德治中自然尊师重教。他说:“理学不明,人心陷溺,是以士习日偷,风教不振”“务在兴起圣贤之学,一洗习染之陋”。所以早在南赣平“贼”之时,他就提出宜“兴立社学,延师教子”。在现代社会,这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传统的道德观念,如孝悌、忠、信等。
  实行自治的有效途径
  破心中贼——形成良好的民风和礼制约束。“山中贼,横行于世间,违犯国法,戕贼百姓,可谓世间的祸害;心中贼,横行于方寸之间,违背天理,肆虐人情,可谓人心的祸害。”王阳明“安定”南赣地区的“山贼”后,总结了农民为何造反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风不善,在于民众缺乏应有的礼制约束,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彻底清除赣州地区的“山贼”,就必须清除心中的贼。基于这种认识,王阳明采取了两种办法协同治理南赣地区的盗贼活动,一者为十家牌法,这种方法重在“弥盗”亦即运用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尽快遏制住南赣地区盗贼活动猖獗的势头;另一种是订立乡约,此法重在教化,即通过设立乡规民约约束乡民活动,彻底铲除盗贼活动产生的根源,实现国家或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规范民行——体现王阳明“民为邦本”的治政理念。王阳明“致良知”是“心学”的思想之一,就是要从自身去修行,提倡“知行合一”和“致良知”,要明心见性,做到有良知,做到行为跟思想一致。他认为只有疗救人心,才能拯救社会,只有每个人去掉内心世界的“恶欲”和“私欲”,才能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王阳明多次发布《告谕》,要求“每家给与一通,其乡村山落,亦照屯堡里甲分散”,并让各地广泛宣传“节俭办丧事,不得用鼓乐、办佛事”;“有病不求巫”;“婚事从俭,不得大宴宾客、酒食连朝”;“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赛会,百千成群”等《告谕》内容。王阳明不仅对乡村中存在的大量陈规陋习进行了揭露,而且力倡新俗,以期能够改变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风气。王阳明在推行规范民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察民生、体民情。
  乡民共治——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王阳明的乡约教化深受其心学思想的影响,特别是“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的理念。他认为,治理社会不仅要消除外在的贼寇,更要解决人们内心的私欲和恶念。因此,《南赣乡约》不仅规定了具体的社会治理措施,还强调了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还提出要求百姓自我约束、推举德高望重之人进行自治等条款,体现了王阳明对乡民共治的重视。这些条款鼓励乡民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王阳明在推行乡约的同时,也非常注重通过讲学和实践来传播他的思想。
  王阳明所处的时代是明朝中期最为腐败的正德时期,皇帝昏庸无能,宦官专权,农民起义不断,社会动荡不安,贤良深受其害。王阳明“心学”一出,学子云聚,风气大开,“心学”思想开始成为社会主流思想。而他的良知法治文化将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同时也将对基层社会治理、行政执法等方面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修文县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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