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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仅退款”恶意“薅羊毛”困扰商家咋破解?
评论:诚信要靠法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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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诚信要靠法治守护
“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的消费者权利,在真实的消费场景中可以有百般变化的情况,但其立法宗旨不变,那就是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损害商家的应得利益。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其二次销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暂行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其用意显而易见,旨在均衡保障买卖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仅退款”规则的制度创设同样如此,买家未收到货或拒收货前,可以选择“仅退款”,故不存在退货问题,而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有相关物品。或者平台基于提升消费体验的考虑,通过“仅退款”一方面提高商家售后服务效率,另一方面对“没有必要寄回的产品”减少无谓的邮寄成本。
但在真实的消费场景中,部分消费者无限度利用相关权益保障条款的漏洞,扩张自身所谓权利。而在此过程中,商家维权的成本同样高昂,有平台对“仅退款”纠纷发生后的调停机制,不仅设置异议次数的限制,还要求买卖双方自行寻求合法解决途径,将维权成本一味推给商家,这也是导致大量卖家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的重要原因。如果未经商家确认,就开启“仅退款”售后服务模式,在商家认为自己有必要追回货物时,只能“千里追踪”消费者。能最终像广西钟山法院审理个案一样寻求司法解决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
司法机关要适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介入治理,督促平台承担治理责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秩序的保证,是靠法律守护着的社会道德底线,需要买卖双方的谨守与信奉。公平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靠制度设计的不断优化,期待司法通过个案审理及时亮明态度,以指引普通消费者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提醒社会各方面遵循“行使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的精神,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仅不能损害而且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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