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案例
第05版:视界
第06版:教育周刊
第07版:教育周刊
第08版:区域
标题导航
以案为鉴 起底“电诈”那些套路
组织跨境团伙诈骗 触犯法律获重刑
高薪兼职陷阱多 误入歧途成悔恨
搭建平台助诈骗 沦为帮凶终害己
替人转账有风险 心起贪念坠深渊
代缴话费勿轻信 谨防自己成帮凶
偷拍面单谋私利 倒卖信息落法网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替人转账有风险 心起贪念坠深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诈骗分子。2024年1月8日,姜某在该诈骗分子的车辆内操作网上银行,明知上线系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提供密码及人脸认证识别帮助转移资金,在其账户收款后,按照上线要求拨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催兑外汇。经查,姜某银行卡账户当日进账393939元,均被兑换为美元后转出,案发后未能追回,该笔资金系王某被电信诈骗资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进行人脸识别,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39393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正常办理个人贷款,通过非正规渠道结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员后,依上线指示提供其密码及人脸认证识别帮助转移资金,并在账户收款后兑换外汇,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行为,是实现诈骗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环节,已构成犯罪。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大家,申请贷款要通过正规渠道,请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更不应配合认证识别、转账兑汇,谨防陷入犯罪陷阱!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