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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月、刘某洪犯诈骗罪案——
搭建平台助诈骗 沦为帮凶终害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月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通过某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分子取得联系,搭建供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的网络通讯平台。期间,周某月还邀约被告人刘某洪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导致被害人陈某、谢某等四人被诈骗财物共计118000元。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主动赔偿四被害人损失118000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积极担当作为,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积极追赃挽损。本案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追赃挽损工作,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教育等方式,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促使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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