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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起底“电诈”那些套路
组织跨境团伙诈骗 触犯法律获重刑
高薪兼职陷阱多 误入歧途成悔恨
搭建平台助诈骗 沦为帮凶终害己
替人转账有风险 心起贪念坠深渊
代缴话费勿轻信 谨防自己成帮凶
偷拍面单谋私利 倒卖信息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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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彭某莲犯诈骗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案——
组织跨境团伙诈骗 触犯法律获重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另案处理)共谋后以高薪为诱饵,组织国内人员前往境外实施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胡某、吕某芸为负责人,负责与上游诈骗公司对接业务,设立了周某义、任某华、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组长的管理层,设定以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鼓励团伙成员实施诈骗,并统一配发专用于诈骗的电子设备和社交软件账号。经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该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经全国电诈平台筛选,该诈骗集团关联被害人25人,涉案金额1585.27万元。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莲在胡某的安排下出境到境外,购买部分作案用的网络账号。另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胡某与吕某芸(另案处理)组织周某义、任某华、舒某义、罗某飞(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结伙偷渡至境外。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及彭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周某义等人系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诈骗犯罪集团。胡某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承担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莲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彭某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3万元,被告人彭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主战场”移至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呈现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形式复杂化、诈骗手段迭代升级等特点,加大了打击难度。人民法院依法从严高效惩处电信诈骗犯罪,从严打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本案中,胡某以高薪为诱饵,组织国内人员偷渡到境外,并设立诈骗公司从事跨境电信诈骗活动,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的组织者。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对胡某、彭某莲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仍复杂严峻,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以高薪诱惑赴境外务工的宣传,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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