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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律人类学智识优势 奋力推进贵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 郭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研究如何推进民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纲领性文献,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崭新篇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贵州具体实际的民族工作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探索具有创造性的法学研究新路径,这是推进贵州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研究事业的重要课题。法律人类学作为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其智识优势在于以人作为研究起点,将跨学科作为知识背景,通过扎根田野的方法,深描法律现象,建构扎根式的本土理论;既能在法律政策中关切人的具体生活,又能在每个地方知识中联通时代问题;既能通过地方微观叙事,发掘法律之文化动力,亦能在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长河和文化视野中,追求团结统一才是人与法的关系互动追求永恒主题。
  法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能多角度、多层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为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宣传提供具有可行性阐释路径。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批具有开阔视野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者拒绝做“摇椅中的法学家”,深入边疆腹地,扎根民族乡野,与少数民族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主张甘坐“冷板凳”和勤做“泥腿子”,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科研精神。田野调查方法要求研究者,一要在特定的社会或文化环境中,完成较为长期的参与式观察;二要与调查对象深入访谈,收集个案和数据,获取第一手的材料。这种方法有助于法律人类学不仅关注法律的规范性质,还关注法律在具体社会环境中的实际作用,有助于理解不同民族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机制和功能发挥,为贵州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深刻注解与经验总结。法律人类学的问题意识取自“田野”,强调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的地方经验与现实问题的关注。当前,贵州在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过程中,丰富的现实个案,有助于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故事;多元的材料参考,能够帮助立法者和决策者更为全面、深入地了解现实问题,并建构一种更具有包容性、弹韧性与共识性的制度意识。此外,在司法实践方面,跨文化的比较方法让法律人类学能敏锐地觉察文化多元碰撞时潜在的文化偏见和冲突,从而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干预。此外,近年来贵州省积极探索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法治化模式,已经成功打造了一批多元解纷地方样本:如贵州省司法厅联动公证机构,创新设置调解室;贵阳市南明区的“六调联动”机制;遵义市桐梓县的“条线结合、块面兼顾”综合解纷措施;黔东南州天柱县的“综治中心+15个行业协调联动”诉前调解模式;安顺市的“无讼村居”等丰硕成绩。然而,面临着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加剧,多元化解机构群众知晓度低,认可度不高,而协同机构介入有限,治理模式存在程序瑕疵等现实挑战。法律人类学法律多元的视野,能让实践者更侧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并在此过程中主张建构一种以人为本、平等协商、搭建共识的对话观,为完善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法律制度机制提供制度参考。
  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视角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路径放在时空维度进行理解。整体论的路径是一种建立在本土文化系统上的,纵横交错的时空观。从法学理论上看,法治可简单分为内外两个面向。法治的外在面向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外在表现形式。法治的内在面向反映的是法律制度内在的认知、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法治的内外两个面向彼此成就,相互关系与作用。贵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目标,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对现有困境的精准分析和有效对策。同时,提出了通过教育、经济发展、法治文化建设等多维度措施,以促进法治教育的深入、法治文化的广泛传播和民族团结的进一步加强。这需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的内外两个面向,放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其形成的时空经纬中加以认识。
  法律人类学去中心化的法治观念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提升法治认同和身份认同的内在需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包含着增强各族人民法治意识共同性。法治意识源于各族人民的国民身份共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设不仅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更是对民族历史、文化与传统的深刻理解和尊重。作为法学和人类学的结合体,法律人类学不仅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本身,还深入探究法律在特定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方式及其对社会结构、文化认同和个体行为的影响。法律人类学通过研究法律与文化之间相互作用,让我们能在细节中发现法律的真实与细腻,也能放眼世界田野,在具体个案中洞见规范的多样性、地方性、共同性,以及这些特点又如何反映和影响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当地人的生活,为健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中心主义的民族观,而是宽容的民族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思想是一种具有共情力的法治观。多元一体的民族历史与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的历史根基与情感认同的来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的民族文化基础和制度共识来源。中国人常把“祖国”比作“母亲”或者“故土”,这是源于人类对出生之地的社会文化空间存在最初与终极情感,即一种同根文化的家国观。
  [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重点学科(编号:ZDXK2403)建设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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