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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制度因应浅谈
  ■ 傅智文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我国各民族同根同源,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南及热带北达寒带,东有海岛平原丘陵,西有高山大壑大漠,各种地貌地理气候植被差异巨大,在长期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土地上的先民生活环境各异,交往交流深度不同,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共同铸就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和灿烂多彩的中华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消灭了千年以来的绝对贫困,实现了全面小康,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了物质基础。新时代新征程上,在尊重和包容各民族差异性的基础上,需要大力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需要甄别排斥差异性的共同性事项,需要增进共同性但不排斥差异性的事项,还有部分差异性可以长期保护、传承发展的事项等不同类型的事项,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以逐步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制度化。
  一、共同性唯一事项的制度因应
  共同性唯一事项,是指不允许差异性,只有唯一方向指向性的事项。排斥差异性的共同性事项应当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紧急优先事务,纳入当前民族事务工作的重点工作。意识形态领域的“五个认同”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是典型的排斥差异性的共同性事项。“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以及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蕴含着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对各族群众作为中国公民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允许差异性的空间。
  我国宪法法律以及地方立法为保障意识形态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义务共同性做出了制度安排。我国宪法的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惩治破坏国家统一、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教育内容方面,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要开展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对“五个认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以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新疆、西藏、宁夏、青海、贵州、云南、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相继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单行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新疆和西藏另外又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相关条例,为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地方的实施制度。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唯一事项是坚持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坚持唯物主义的政党,但是,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坚持政教分离,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政教分离制度,要求宗教人士不能随意干涉世俗社会生活,信教群众不得以教义为由要求法外权利。各民族、各地方应当贯彻政教分离制度,充分教育引导群众,尤其是信教群众明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尊重司法机关的检察、审判活动。
  二、共同性事项的制度因应
  许多事项是差异性和共同性有一定的相容性,但是差异性会阻碍交往交流,增进共同性有利于增进交往交流,因此应当大力推进共同性,比如语言文字使用、共同行为规范等。
  语言文字是交往交流的基石,是知识传播的工具。语言文字的使用不存在互斥性,而是相容的,但是共同的语言文字可以大大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我国56个民族,有80多种语言,有20多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对于语言文字的使用,我国宪法既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又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推广做出了具体规定。通用语言文字,对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具有基础性作用,对提升各民族群众专业知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当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大量的新词汇和新事物产生,职业专业教育依赖掌握专门知识的人才,通用语言文字可以大大降低专业知识传播成本。各族群众掌握通用语言文字,更有机会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允许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同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增进语言文字使用的共同性,有利于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各族群众深入了解理解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也有利于各族群众知识学习、技能提升,为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共同性事项是行为规范的共同性。我国古代对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因俗而治”的传统,并称之为“化外人”,主要是其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与中央王朝的法律制度不一定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快速交通网络已经成型,村村通硬化路,村村通电视网络,极大地拉近了各族群众的距离。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的场景无处不在,因此,共同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中尤为重要。共同行为规范,可以为全体国民提供唯一的评价标准,避免对行为能力、行为效力判断的误解,这些误解容易增加社会交往成本,容易产生纠纷,在不统一的行为规范体系下,也不容易形成一致意见。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通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有了统一的标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意味着,我国明确了法律和习惯的关系,习惯只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也就意味着,国民共同行为规范的形成。同时,中央为了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明确提出要把民法典纳入青少年国民教育系列。现在国家统编教材就含有法治相关内容,介绍宪法、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知识,为全社会共同行为规范的形成奠定基础。
  三、差异性事项的制度因应
  差异性事项保护和传承各民族差异性,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民族往往保留了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传统文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往往体现了各民族先民在改造、适应自然、社会环境中的智慧,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以水书、彝文为代表的活的象形文字,为破解甲骨文提供了蹊径。侗族大歌登台维也纳金色大厅,惊艳了全世界。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异性,能够吸引其他民族群众,旅游业带来了重要的文化韵味,对民族地区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力。同时,民族传统文化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文化元素,也成为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这些具有差异性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了民族自豪感,也增进了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作为灿烂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有必要保护、传承。当然,差异性文化的保护传承,是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一体机制下的独特性,决不能变成强化民族特殊性的由头,并以此破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结语
  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以上述三种模式做简单划分,也不能以寥寥三千字详尽论述,以上粗浅思考也不成熟,但也期待对当前民族工作有所助益,为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贡献一点浅见。
  [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重点学科(编号:ZDXK2403)建设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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