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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关乎“大民生”
贵定县法院集中高效化解一批物业纠纷
  ■ 通讯员 杨梅芳
  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物业纠纷标的额虽小,却关乎社会民生和企业生存发展。此前,某物业公司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将数位业主起诉至贵定县人民法院。近期,贵定县人民法院批量受理了该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庭前调解倾听业主诉求
  “感谢你们的耐心调解,我们作为业主也愿意在物业公司真诚服务的前提下交纳物业费。”近日,贵定县某小区业主在贵定县人民法院开展的庭前调解现场表示。
  据了解,为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诚信履约,形成良性循环,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贵定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查阅案件后,于庭前主动联系业主,耐心倾听诉求,逐案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厘清事实、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释法析理,引导业主与物业公司认识到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鼓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并通过以往化解的物业费生效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说理,促成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缓和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承办法官就业主反映的问题向物业公司反馈核实,提示物业公司应在合同框架内尽心竭力为业主服务,针对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响应,立即整改,实现物业公司健康发展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明确告知业主不履行义务交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了解得知因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导致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困难。
  经耐心调解,部分业主庭前履行了支付义务,物业公司也承诺改进服务并撤回起诉,部分案件化解于庭前。
  类案集中高效审理
  经承办法官深入了解,部分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不存在主观恶意,多名业主表示系物业管理不够完善、自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和未接到物业费交费通知便被起诉等原因,不愿交物业费或者要求物业费打折。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将多起案件集中审理,听取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意见诉求,找准双方反馈意见的矛盾焦点,对反映的欠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逐一进行核实。最终,案件顺利审结,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部分业主庭后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以合法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住宅小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物业公司应成为服务居民的好助手,促进城市基层治理。”贵定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当业主在享受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应当保持理性,以合法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切不可通过拒交物业费等对抗手段来激化矛盾。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行为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也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同物业公司交涉的录音等。据此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应及时听取业主的呼声,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改进不足,提高服务水平,与业主共筑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
  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
  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
  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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