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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增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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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增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消防人员指导小朋友体验穿戴消防装备。通讯员 肖伟 摄(贵州图片库 发)
本报讯(记者 任莉)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据了解,《贵州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2020年、2021年作过两次修正,但涉及条文不多、修改幅度不大。随着消防体制机制改革走向深入,高层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消防风险持续累积,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问题不断衍生,条例中的不少内容已无法满足全省消防工作需要,修改法规的呼声很高。《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不仅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消防法治统一,还是及时回应代表和群众关切的生动体现。
《条例(修订草案)》共有8章73条,与现行条例比较增加21条、修改41条、删除4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根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一是第五条规定了消防宣传教育。有的部门、专家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第十七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有的专门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重点监护,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力度”的规定。
三是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加“在村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四是将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中“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灾害特点,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山岳、水域、地震、地质、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白酒等其他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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