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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报讯(记者 任莉)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改善人民生活的关键力量。《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实施十多年来,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与上位法不衔接、滞后于改革发展需要、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等突出问题亟需解决。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进一步推动本省科技创新工作,推进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2条,共新增28条、修改21条、删除18条。相关条文细化了上位法规定,有助于上位法实施,还消除了现行《条例》与上位法不衔接的地方。
《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创新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为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提升体系化能力建设等。
为完善企业及科学技术人员制度保障,激发创新活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机制;建立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等。
《条例(修订草案)》还从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明确免责内容,建立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统筹各地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优化区域创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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