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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邹易材 唐瑞秸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富矿精开”战略目标的实现更离不开法治护航。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织密矿业“综合法网”。聚焦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立法滞后问题,构建一般与特别相结合的立法保护模式,对已纳入名录的战略性矿种及可能被纳入名录的关键矿产进行前瞻立法保护。健全盘活外来资源和本土资源法规制度,增强外来资本在勘查阶段的投资扶持力度和优化本土勘查力量,净矿整合向基层倾斜,在勘查引资、发展融合、政策扶持等方面重点发力,盘活外来资源、本土资源使用效力。明确企业修复、地方政府修复责任,促进企业生态修复的主体性、自主性,明确地方政府生态修复的辅助性,切实破解全省各地的呆矿、劣矿、废矿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生态破坏次生问题。在地方立法中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模式,聚焦循环利用、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共性内容,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重点在开发阶段,做好覆盖全链条、全矿种的管理工作;聚焦能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的特性内容,适度赋予能源部门和工信部门更大的管理职能,分别以能源类矿种和非能源类矿种为监管重点,做好以产配矿、以资源配矿的科学配置工作,促进供应链中下游端产业更新迭代。
  坚持成效导向,以严格执法打造高效“执法全链”。规范市场,规范程序、优化方式及行刑有效衔接,通过细化市场程序,前端防范风险,优化执法方式,中端做好查缺补漏,加强行刑有效衔接,末端实现多方合力。找准切口,开展战略性矿产整合专项行动,理顺执法机制,构建“综合监管抓总、行业监管抓精”的模式,全面厘清行业监管职责,深化横纵相宜的矿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战略性矿产整合专项行动,加大对投机市场主体的打击力度,有效破解恶意“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棘手问题。明确目标,以绿色高效、诚信务实、安全可靠为导向,落实矿种“三率”标准促进工艺水平,关注矿业权主体履约诚信水平,紧扣内外安全标准研判稳定水平,树立符合地质工作规律、倡导绿色安全开发的执法导向,明确以矿产资源“三率”为绿色底线,以违反合同约定为橙色底线,以违反安全规定为红色底线的执法标准。
  聚焦公平正义,以公正司法定分止争。民事领域,深入推进重整重组、破产清算化解系统性问题。通过司法机关打包梳理债权债务清单、挤掉虚假债权违规债权水分,对缺乏实力的主体进行破产清算。鼓励以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化解矿业问题,引导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矿业主体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行政领域,构建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协作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模式,以行政诉讼为主,公益诉讼为辅,作为化解矿产资源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口,建立司法罚没转化使用机制,鼓励审判机关参照贵州省生态公益基金使用的先例,积极向最高院申请,准许涉矿相关收入费用用于勘查、科研等公益基金;强化涉矿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开展行政调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活动,集中各部门专家、行业人才力量联合办案。刑事领域,聚焦质效,增强涉矿违法犯罪精准打击力度,深入探索涉矿违法犯罪的责任衔接机制,切实提升涉矿违法犯罪精准打击及研判水平。
  聚焦法治素养提升,切实提高矿业矿区法治建设质效。以涉外法治建设为契机,加强矿产资源涉外法治领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以专业化职业化律师团队、科研团队为依托,全面掌握全球矿产资源市场运作逻辑和规则,通过国际化视野和法治思维,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强化风险应对能力。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为突破,促进矿产资源市场主体自觉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提高矿产资源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助推矿企用工的人文关怀水平,真正把员工当作企业宝贵财富珍惜、爱护,促进单位法治意识和员工法治意识双向提升;鼓励矿企形成“内部法务岗位管日常,外部法律顾问管重大”的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内引外牵”增强整体法治意识。以法治宣传教育为依托,切实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感认同,加大矿业政策法规宣教力度,切实增强公民自觉守法意识;深化非法采矿、危险作业、敲诈勒索等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力度,消除本地群众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不支持、不理解,以及想趁机“敲竹杠”的心理,形成政通人和、村企共生的氛围环境。
  (作者单位:贵州省法治研究服务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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