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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姚绍韡
  绿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1947年联邦德国创办的生态银行,该银行专责为生态保护项目供应优惠信贷。2002年,一个关键进展出现在国际经济金融服务公司与荷兰银行共同推出的“赤道原则”中,确立金融机构在投资信贷活动中必须评估其对自然生态及社会效益的潜在作用,并运用金融工具促进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共进,奠定了绿色金融的通用框架和基本的环境社会规范,逐渐成型为支助绿色和减排项目的银行政策。
  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由人民银行携手六部门在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界定,明确指它服务于提升环境质量、应对此类变化以及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行动。具体涉及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绿色能源、交通与建设等领域中的融资、运行管理及风险把控提供金融专业服务。
  一、我国绿色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现状
  (一)中央层面
  我国于2015年首次倡议建构国家级绿色金融体系框架,此理念后续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的议题。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协同六部委于2016年颁布了有关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指导文件,该文件聚焦于系统性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与风险管理,并阐述了诸如加强绿色信贷投放、创建绿色发展基金、推广绿色保险、鼓励地方绿色金融创新及强化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详尽规划。2019年出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为绿色产业勾勒出精确轮廓,并为解决绿色金融领域所遇技术进步挑战奠定了标准化基础。至2022年,中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督机构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进一步增强对相关环境金融活动风险的管控能力。2023年,通过平安银行与平安证券联合发布的《绿色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白皮书》,为优化绿色金融法律风险防护体系铺垫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导向。
  (二)地方层面
  各地纷纷积极响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尤以粤港澳地区为标杆。如《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于2020年施行,作为中国首条绿色金融立法以及世界首个全面规范绿色金融行为的法律文书,其确立了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在该领域的主要职责,详述了政府管理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办法,为国家绿色金融法律框架的完善树立了先行榜样;《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于2020年施行,明确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并确定社会范畴绩效指标的披露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管控和供应链风险的防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于2022年施行,从治理结构、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2022年施行,要求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资金后续使用管理以及构建绿色金融风险检测防范机制等等。
  时至今日,我国已构建起一个初具规模的政策网络支持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国内绿色金融市场一片繁荣气象。
  二、“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立法层级低
  双碳减排和绿色金融是国家构建现代化的两大重要部署,以及体现国家综合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我国目前并没有就绿色金融立法,也还没制定相应行政法规。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建设主要依托于国家相关政策、企业和人们的行为以及社会道德标准,因而出现的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相关人或者组织机构、企业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且现行绿色金融保障法案和规则多为指导性,在细化程序、制定具体措施、实施可行性等方多面不够完善。尽管一些省份和地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措施,但都不具备权威性和普及性。这些缺失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在全球社会中我国国家地位的提升。
  (二)相关政策缺失
  由于制度和法律的缺失,我国目前绿色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各个地区制定的绿色标准缺乏统一性和标准化。二是绿色信贷目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规范化。三是没有配套的监督体系。监督机制的欠缺或者运行不科学,无法有效识别企业是否利用绿色环保转型这一项目获取了信贷资金获利。当然,部分企业这种“漂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也与监管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四是高碳企业通常实力雄厚,目前对于其存在的环保问题的惩罚力度还远远不够。且由于法规和监督体系的不够完善,如果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执法机关最终还是存在取证困难,执法不力的结果。
  (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遵循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原则、采取符合规定的方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但是这些原则和要求大部分也立足大局,强调指导和倡导的作用,并没有出台强制性的内容,如对于金融机构的环境职责没有细致的阐述,对绿色原则的实施和要求没有细则。尤其目前我国大力推行绿色金融发展,出现了很多创新的金融产品,整体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信贷和债券业务呈现指数级的增长,但绿色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并未跟上资金流入的步伐。这种不匹配可能导致资金流向非绿色项目,从而增加绿色金融风险。
  三、我国绿色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的完善路径
  一是调整立法基础。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逆向策略,首先总结出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共通之处[9],例如各国在制定绿色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时,一般都是以“责任主体”“内容”和“方式”为中心。该准则可立足于我国国情,着眼于宏观层面,将共性问题纳入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宏观规制和对微观规制的调节,建立起一种循环的调节机制,使我国的绿色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协调运行。
  二是调整监管机制。建立高效率的监管制度,需要以明晰的操作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可预测的法律后果为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突破环境管理中的信息屏障,推动信息和数据的集成,增强内部和外部业务之间的沟通,保证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也就是建立一个绿色金融监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在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者明确其责任,从而达到微观监管。另外,还应鼓励采用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价工程的绿色水平和绿色利益时以专业鉴定机构评价为基础,开展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管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三是设立中国标准。我国应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绿色项目的认证,并与国际接轨。在准入标准方面,可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要积极参加国际间的相互承认与合作,促进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但这并不是说绿色金融标准就一定要和国际接轨。由于不同国家的基础国情不尽相同,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制订出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尤其是对于那些关系到长远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应该遵循中国的实际情况。鉴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绿色金融在资本、产品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撑效应,在2022年又提出要推进“一带一路”的绿色建设,以达到《“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的预期目标,从而使绿色金融与“一带一路”的融合更为密切。要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的平台作用,充分发掘中国的绿色发展潜能,把绿色标准纳入到世界范围,让我国的绿色金融在世界范围内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迎港.双碳目标视域下绿色金融的法制进路[J].北方金融,2023,(08):32-35.
  [2]张甜甜.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探析[J].产业创新研究,2022,(11):100-102.
  [3马飞宇.绿色金融的中国模式及实现路径[J].商业经济,2022,(03):174-177.
  [4]王宁.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及其对策[J].现代金融导刊,2021,(11):41-45.
  [7]王一.以法治思维践行绿色金融[J].中国金融,2021,(11):62-63.
  [6]唐西均.双循环格局下绿色金融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国情国力,2021,(02):11-15
  [5]陈晖丽,郭嘉梅.上市公司漂绿行为市场反应研究——以华北制药为例[J].北方经贸,2020,(06):137-139.
  [8]安国俊,曹超.绿色金融国际立法与借鉴[J].中国金融,2017,(18):74-76.
  [9]周炼.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7,(23):55+58.
  [10]马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20(05):18-27.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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