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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下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 钟宇达
  水电是全球公认的可再生能源,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离不开对水电的开发和利用。伴随着水电站数量增多,因下游水电站建设运营导致上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的事件日益增加,逐渐引起各方关注。因此,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情况,尝试分析上下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参考思路。
  一、类案检索情况概述
  经检索,上下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纠纷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合同纠纷、部分为侵权纠纷,案件多经二审结案,少数进入再审程序,诉讼争议解决周期较长。
  (一)合同纠纷类案检索情况
  经检索,法院倾向于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赔偿或补偿合同是在涉案各方就电量损失所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因果关系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就赔偿或补偿达成的合意;在无法定无效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相关合同成立并有效,下游水电站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游水电站支付赔偿或补偿款;若下游水电站主张上游水电站未遭受损失且下游水电站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则下游水电站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侵权纠纷类案检索情况
  在涉案各方未签订赔偿或补偿合同的情况下,上游水电站可以侵权纠纷向下游水电站主张损害赔偿(部分案例中,即便双方已签订协议,上游水电站仍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查明,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要求上游水电站举证证明下游水电站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在相关案例中,还存在如下具体裁判思路,可供借鉴参考:
  1.下游水电站以其为合法兴建为由主张上游水电站未受到损害,法院不予认可。但下游水电站按照审批时确定的相关条件开展经营,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2.即便下游水电站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无过错,但若上游水电站有证据证明下游水电站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上游水电站财产利益受损,则法院倾向于认为下游水电站的经营行为与上游水电站的财产利益受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下游水电站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担上游水电站的损失。
  3.上游水电站的发电量减少还存在自然条件、经营管理、设备损耗等其他不确定因素。故即便存在相关文件预测下游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对上游水电站存在影响,法院将结合实际水位监测数据或司法鉴定结果等综合分析下游水电站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上游水电站发电量造成的实际影响。
  4.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下游水电站对上游水电站发电量减少事宜进行一次性补偿更为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以及定分止争。
  二、法律分析
  (一)从合同纠纷的角度
  若争议双方已就电量损失问题签订赔偿或补偿合同,则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处理合同争议的关键前提。当相关合同成立并有效时,上游水电站基于合同约定拥有请求下游水电站支付相关款项的权利,而下游水电站负有按约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但若赔偿或补偿合同约定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调整下游水电站蓄水位)等情形时,涉案合同或被认定为无效,下游水电站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或补偿款。此外,当争议双方就赔偿或补偿款支付约定了前提条件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由上游水电站就前提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下游水电站则需举证证明前提条件未成就。
  (二)从侵权纠纷的角度
  首先,若上游水电站以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一般举证规则,由上游水电站从行为人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对下游水电站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其次,除另有证据证明外,下游水电站按照政府批文开展的经营行为是合法且不存在过错的,因此判定下游水电站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之一是证明上游水电站存在电量损失且电量损失与下游水电站经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上游水电站对于其存在电量损失且电量损失与下游水电站经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为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分析报告。对于诉前形成的专业分析报告,可考虑从如下几方面分析其证明效力:
  1.出具基础
  若专业分析报告出具时间较早,如水电站修建之前,则建议分析报告的出具基础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专业分析报告及审查意见通常以出具时的水文数据、水电站情况等作为基础。自报告出具后,若存在上下游水电站间新增水电站、上游水电站附近流域新增水电站、上游水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等情形,则专业分析报告出具基础或已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专业分析报告或已不再具有证明效力。
  2.假设前提
  若专业分析报告中记载的影响意见以一个或多个假设条件成就(如下游平均消落情况、泥沙淤积情况等)为前提,则建议收集相关观测数据,根据实际观测数据判断假设条件是否成就、专业分析报告基于假设推演得出的影响意见是否适用。
  3.赔偿或补偿时长
  若专业分析报告中未记载赔偿或补偿时长,且下游水电站已对上游水电站进行较长时间的赔偿或补偿,基于民法损失填补原则,或不适宜要求下游水电站按照过往赔偿或补偿标准对上游水电站承担持续赔偿或补偿责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具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明知下游水电站枢纽工程经营行为对其发电量存在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上游水电站应在后续设备更换、工程改造等项目中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或减轻前述负面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三、争议解决建议
  上下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非常复杂。水电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壁垒,相关纠纷常伴随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纠纷时还需对多种利益位阶(如水电站经营收益权、行政管理权、环境权等)进行权衡,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上下游水电站电量损失纠纷的时间周期往往较长。故从和谐共赢、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建议各方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逐步抽丝剥茧厘清各方责任,协商解决双方争议。若经协商,双方仍选择采用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则建议上游水电站方结合现有证据情况,审慎确定请求权基础;对于下游水电站,则建议收集相关材料及专业意见,积极应诉,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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