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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牢文明养犬的法治之“绳”
——《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立法综述
漫画/李昂

  ■ 通讯员 杨正华
  因为“恶犬伤人”事件,“狗”曾一度冲上网络热搜,作为街头巷尾的谈资、茶余饭后的话题,大家议论纷纷。
  “究竟有没有法,建议赶快立法。”“凡是不文明养狗的都要重罚。”“遛狗不拴绳的,直接没收狗。”“要养就在家里养,绝不能外出。”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因为一条狗而牵连到所有的狗。”“狗有很强的陪伴功能和治愈作用。”“只要文明养狗,也要给狗一条生路。”
  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是群众对养犬的态度,究竟是从宽还是从严?这也是贵阳市在养犬管理立法过程中思考得最多、权衡得最多的问题。
  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纳入了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经调研、修改、论证后,将法规名称确定为《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经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隔19年,《规定》的修订十分必要
  《规定》是经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19年,其间作了二次部分修正。
  《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贵阳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增多与密度增大、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镇犬只数量大幅度增加,《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范。
  一方面,这是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专门文件,对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加强专项立法、强化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对养犬管理进行规范,也是巩固贵阳市“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这也是着力解决城镇养犬管理现实问题的需要。从立法调研来看,《规定》的制度规范整体实施不理想,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部门联动不足且未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养犬管理、执法实践存在众多弱项甚至空白,宣传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突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工作局面尚未形成。
   开门立法程度最深,参与范围最广
  养犬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更需要平衡好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利益。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范围地听取意见建议。
  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贵阳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带队赴相关区县、基层立法联系点,实地调研动物诊疗中心开展免疫接种情况和全市养犬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对养犬管理立法的意见建议。
  围绕市民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法规草案中的核心问题、核心条款制作了调查问卷,向广大养犬人、非养犬普通群众、物业服务企业、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意见建议。
  为保障电子芯片植入犬只的可行性,深入了解流浪犬的收容收养情况,专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专题会听取意见建议。邀请部分宠物医院、流浪动物收容基地、相关科技公司负责人参加,就犬只电子芯片植入、强制免疫、犬只收容等问题作深入探讨交流。
  关注法规修订的人很多,但法规涉及切身利益的更多是养犬人。为了更好地听取他们的心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题座谈会,面对面听取部分养犬人、爱犬人士、志愿服务者、流浪救助站工作人员等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最后,共收到调查问卷5000余份,收集到意见建议610余条。这也是近年来贵阳市地方立法中收集意见最多,市民参与度最广的一部立法。
  为保障立法质量,让法规真正接地气、行得通、真管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专门邀请2名咨询专家、2名贵阳市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过程。全程请专家把脉问诊,发挥代表优势,听取群众意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法工委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察组,邀请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同志参加,赴外地考察调研,学习外地养犬管理和立法方面的做法,吸收借鉴了部分好经验、好做法。
  突出从严管理,为养犬拴牢法治之“绳”
  汇聚各方意见,涉及到养犬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对养犬要求从严管理是一个普遍的共识。认为这既是保护养犬人,也是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要求。围绕市民关注的焦点,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从严管理的理念,尽力平衡好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利益,力图让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理清管理体制,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鉴于养犬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性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管理难度较大,《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管理维护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电子犬证,调解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承办养犬治安案件,捕杀狂犬,组织编制《文明养犬手册》等职责。
  强化落实犬只强制免疫。为了积极有效地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强化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将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作为养犬登记的条件。规定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期满前15日内实施免疫。其他犬只,自养犬人饲养之日起15日内,到相应机构实施免疫。
  植入电子芯片,实施精准管理。为了实现对犬只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监管,减少、杜绝流浪犬只,通过电子芯片识别技术,实现对犬只的精准和智慧化管理。《条例》明确,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为了方便养犬人植入电子芯片,《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联合定期公布免疫机构和电子标识植入场所名单,方便养犬人在同一场所为犬只实施免疫和植入电子标识。
  加强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按照养犬的底线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要控制或者制止犬只吠叫,防止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及其他养犬器具或者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不得组织斗犬、参与斗犬;不得遗弃、虐待所饲养的犬只等六项禁止性行为。明确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且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携带大型犬外出时,还应当佩戴嘴套。
  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犬只伤人的问题比较复杂,有可能是养犬人管理不当,也有可能是被伤害人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但为了处理好对被伤害人的医治,保证被伤害人的人身健康,法规也作了从严要求。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满足犬只收容需求。《条例》还对犬只经营、收容、无害化处理作出了规范。规定从事与犬只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建、联建、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满足本辖区流浪、走失和依法被没收犬只的收容需求。
  违反规定养犬,可能被没收犬只,甚至终身禁养。为了保证养犬行为规范落地落实,法规对相关禁止性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未按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到期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有电子犬证的吊销电子犬证。遗弃、虐待犬只,组织斗犬或者参与斗犬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可能被没收犬只,注销电子犬证,终身禁养。携犬外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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