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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
  ■胡月军 罗承艳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能源工作,2014年6月创造性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推动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发〔2022〕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数字化试点,研究建设能源数据中心。
  当前,贵州正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立足贵州能源省情,以加快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为牵引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统筹高质量经济发展和高水平能源安全,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贵州能源力量。
   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必须坚持新时代以来中国能源发展实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能源安全新战略10年来,全国能源行业全力以赴保障能源安全,持之以恒推动能源转型变革,积极推进一系列战略性举措和变革性实践,我国能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实践证明,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之以恒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牢记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对14亿多人的能源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全力以赴保障能源安全,多措并举扩大有效供给,坚决把能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始终把科技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切实把发展战略基点放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推进改革创新,通过改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必须始终坚持胸怀天下,深化拓展“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务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保障开放条件下的国家能源安全。
  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必须深刻把握加快推进新型能源基地建设的特征要求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赖能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强国离不开可靠的能源保障。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需要持续深化对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规律性认识,深刻把握新特征新要求,坚持原则、完善措施、解决问题。
  中国能源需求压力巨大,必须以更高标准端牢能源饭碗。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能源饭碗必须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中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总和,能源消费需求仍将刚性增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能源需求仍将持续增长。扛牢安全保障重大责任,必须以更高标准端牢能源饭碗。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先立后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普遍共识。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必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这是落实“双碳”目标任务要求。能源工作具有民生属性,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优先,以更好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新征程上,民生用能水平既衡量着一个国家经济现代化程度,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水平。民生用能具有典型的供给主导型特征,市场有供给,老百姓才能用得上。目前,我国人均年能源消费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有很多民生工作需要去做。特别是我国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用能方式、品质和服务差异较大,有的城市低压配电网“最后一公里”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农村电网基础还较薄弱。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新向往加快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努力使能源基地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必须坚持创新驱动、自立自强,以更大力度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富矿精开”。必须瞄准世界能源科技前沿,聚焦能源关键领域和重大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切实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
  法治服务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的着力点
  2024年2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就新能源技术与我国能源安全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出路就是大力发展新能源”,这为贵州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指明了方向。当前,贵州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具有以下着力点:
  2024年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从法治服务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角度看,贵州应加快制定地方性能源条例,否则,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不利于能源革命、不利于能源法治体系建设、不利于能源体系绿色转型。当前,贵州着手制定地方性能源条例时机成熟、条件具备,这体现为国家《能源法》立法共识高度一致、“求同化异”前景可期、相关立法基础良好,作为上位法的国家《能源法》立法为贵州加快制定地方性能源条例提供了良好时机。
  贵州制定地方性能源条例,应当涉及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应从以下方面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一是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煤炭等开发利用基本政策取向作规定。三是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要求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五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活动。
  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需要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多种功能。贵州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必须提升能源应急能力,这有赖于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作者胡月军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作者罗承艳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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