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何琳。 ■ 记者 龙立琼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核查一起虚假诉讼的过程中,竟发现九十余岁的汪某珍在两起案件中维权艰难,作为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坚决以“如我在诉”的高度责任感为这位老人提供检察力量的支持,成功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办理这两起案件背后,检察干警贯彻了哪些办案理念?办案中遇到什么困难?有什么启示?近日,记者专访了播州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何琳。
记者:在支持汪某珍起诉过程中,检察院为其打消了哪些疑问?
何琳:我们在办案中了解到,汪某珍家庭经济困难,其担心自己垫付医疗费后,打官司即使赢了,也赔不了多少钱,反而给家里增加负担。但是没有结清医疗费,后面的伤残等级鉴定就无法做,也就无法提供赔偿的有力依据。针对此情况,我们多次联系到保险公司、驾驶员及驾驶员的雇主进行协商,最终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解决了第一个难关。之后,我们告知了汪某珍家人进行鉴定的流程。
记者:检察院如何与法院共同维护汪某珍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在回访时,老人的情况怎样?
何琳:我们和法院达成扣留部分份额的合意后,其儿媳邹某撤回了上诉,赔偿的款项汇入了汪某珍的个人账户,社区表示会对老人的生活及医疗状况进行定期回访。判决后,检察院对该家庭进行回访,汪某珍后来对伤口进行了复查,现生活状态良好。
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有何职能?
何琳:民事检察对打击虚假诉讼职能主要有:
1、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已经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促进纠正裁判结果。
2、检察建议。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中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可以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3.移送犯罪线索。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以来,针对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我们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0件,全部获采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5件48人,向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3件,追回公积金款项200万余元。4名中介人员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向20名涉案职工所在单位发出了加强管理,进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检察意见书。
记者:从办理的涉及汪某珍的两起维权案件中,检察机关有何启示?
何琳:民事检察应当在监督办案的基础上,不断延伸“为民办实事”的办案触角,能动履职,深入剖析民事案件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汪某珍案反映的一个问题是,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因家庭贫困,诉讼能力偏弱,不能独立提起诉讼。受害人申请有关单位处理后,其所受损害仍未获得弥补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帮助其获得司法救济。播州区检察院一直努力践行“检护民生”的办案理念,并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2023年以来,我们已经支持起诉案件61件,让老百姓有更多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