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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中院发布3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 龙立琼
  编者按: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后,于近日发布了3起涉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展现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近年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的调研指导,及时了解全市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证据把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提高全市法院毒品案件办理质量。
   1、彭某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被告人彭某成在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某村耕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同年4月12日,当地民警排查发现后,将该罂粟苗铲除并扣押在案,经清点共计2563株。同日,民警在彭某成耕地旁简易棚内查获疑似罂粟种子18.8克,在其家中查获未剥壳罂粟果53.74克。经鉴定,铲除的罂粟苗及查获的种子、罂粟果中均检测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裁判结果:本案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256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判处彭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多数被告人系农村地区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仅仅种植罂粟不构成违法犯罪,所以为了食用、药用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从而触犯刑法受到处罚。此类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处于较为高发态势,相关部门应针对农村老年人,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全力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2、王某、高某某、王某甲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李某某将氯硝西泮夹带在扑克牌中,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王某。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虚构项目,邀约被害人到普定进行项目考察,在接待中将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物质掺入被害人的酒中,饭后又邀约被害人赌博,利用被害人精神恍惚时以换牌、看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9200元。
  裁判结果:经普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酒中投放精神药品,利用被害人意识受限的情况下,采取赌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麻精药品在我国属于特殊管制药品,如果滥用或长期服用会使人成瘾,严重危害个人身体健康,产生多种不良反应,更有甚者会直接导致死亡。该案被告人向被害人投喂国家精神类管制药品,利用被害人意识受限,骗取他人财物,系滥用麻精药品的新型犯罪手段。
  3、陈某梅、李某娥运输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8日,涉毒人员刘某波将夹藏有毒品疑似物的一快递包裹从云南普洱途径贵州安顺市镇宁自治县邮寄运往湖北省,次日17时许,该快递包裹到达武汉市某区菜鸟驿站后,上线电话联系滴滴车司机将该快递包裹送至武汉市某饭店前台,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梅、李某娥明知该包裹夹藏有毒品疑似物,前往饭店将包裹取走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包裹内白色晶体状粉末净重912.36克,褐色粉末净重947.67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该案经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梅、李某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12.36克,该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陈某梅、李某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呈现出信息网络的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高智能性等特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从业人员亟需提高识毒、防毒、禁毒的意识,不断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规范行业发展,全力斩断毒品流通渠道,努力营造健康无毒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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