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资金 二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虞某、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安排,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以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资金转出。两名被告人银行卡的资金流水金额达数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部分被骗资金,两名被告人从中分别获利10700元、5400元。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