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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鸟反成“笼中鸟”被判刑 惩罚性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救治
  本报讯(记者 廖尚海)“我认罪认罚,自愿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用于雷公山的野生动物救助,今后一定不会再犯,请你们对我从轻从宽处理。”6月5日,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忏悔道。
  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猎网、粘鸟胶以及仿生器等工具,非法猎捕24只雀形目鸟类,均属国家禁捕的“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鉴定,每只基准价值300元,24只合计价值7200元。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张某某开展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生态,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用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保护救助。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认可所有诉讼请求。雷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剑河县人民检察院、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磋商,达成了《野生动植物领域惩罚性赔偿金使用协作协议》,将本案的7200元惩罚性赔偿金纳入雷公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的救助救治资金。
  “这是雷公山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收到的第一笔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资金。该中心日常救护和保护野生动物事情杂、任务重,有了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支持,将会极大缓解我们在收容救护工作上的压力,专项基金我们将用于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日常的救护管理、饲料支出、医疗支出及硬件设施维护等项目,请检察官、法官放心,我们会将每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救助中心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黔东南(雷公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于2004年成立,是黔东南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唯一机构,为全州执法机构没收、群众反映受伤等情况的野生动物提供救治、暂养、康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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