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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四地中院联合出台《量刑要点》统一裁判标准
  本报讯(记者 龙立琼)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是赤水河流域环境司法跨省协作机制中的重要协作事项。近日,在云贵川三省四地(贵州遵义市、毕节市、云南昭通市、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共抓大保护,持续筑牢长江上游赤水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结合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三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发布了四家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赤水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要点(试行)》(以下简称《量刑要点》)内容。
  据悉,《量刑要点》对赤水河流域常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五类犯罪的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结合相关犯罪的区域性规律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分为“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罚金”“附则”六个部分,是赤水河流域跨省司法协作机制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量刑要点》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根据《量刑要点》,赤水河河源至赤水河河口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赤水河干流和支流非法捕捞的,可以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40%、30%、20%以下;非法捕捞导致流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死亡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中含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珍稀濒鱼类,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负有特定保护、监管职责或从事水生生物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滥伐公益林、天然林等其他具有公益性质的特种用途林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个人(农户)采伐自有林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针对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量刑要点》贯彻了长江保护法关于重点流域系统性、一体化保护治理的立法精神,落实了云贵川三省《赤水河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水生态环境及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等有关司法保护要求,立足赤水河全流域系长江上游国家级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的客观实际,聚焦流域珍稀特有鱼类、珍稀濒危植物司法保护与科学繁育,对进一步规范上下游、左右岸刑罚裁量权,服务保障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共同构建生物多样性跨省司法协作保护大格局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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