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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发布不当言论 法官: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 勾雪)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法官通过释法析理和批评教育,让侵权人反思己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系设计行业同行,双方因在商业活动中产生误会和摩擦,曾某在微信朋友圈和多个行业微信群内发布不当言论诋毁王某声誉,导致其商业信誉降低,故诉请法院判令曾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律师费8000元。
  法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查明以下事实:曾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便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致使相关公众知晓,并产生了王某经营的设计行业的负面评价,对其个人信誉、商誉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王某名誉权的侵害。
  在查清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通过充分的释法析理和正向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曾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被告曾某与原告王某达成以下调解意见:被告曾某停止侵害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于调解书生效三日内在其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根据以上内容,法官制作并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
  【法官提醒】微信群和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该渠道发言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若发言不当,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名誉权被侵犯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权:第一,保存好证据,包括受到侮辱、诋毁的图片和视频。第二,确定侵权人。第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第四,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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