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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梵净山旅游发展
  梵净山位于贵州省委省政府定位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的铜仁市,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为中国乃至全球重要旅游目的地。梵净山有着地球上同纬度保存最完好、最典型的原始森林,生物多样性、地质奇观以及独特的人文风情赋予了梵净山无与伦比的地质学、生态学、生物学、美学、文化学价值,为贵州生态旅游最具特色的宝贵资源和靓丽名片之一。要坚持用“法治之光”护航梵净山旅游品牌,在已有法治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构筑具有梵净山特色的生态旅游资源法治保护体系,推动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良好氛围不断形成,促进梵净山旅游高质量发展。
  在立法上,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完善促进梵净山旅游的法规政策。围绕全面做好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在严格落实《梵净山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梵净山保护规划(2020—2035)》等“1+N”规划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区域执法司法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梵净山旅游配套管理服务制度,推动法规政策从重管理向促发展调整,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发展好梵净山旅游提供具有梵净山特色的生态旅游文化制度保障支撑体系。
  在执法上,进一步发挥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优化梵净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同治理格局,建立健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区域执法协作和资源管理联动机制,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不断汇聚梵净山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梵净山区域联合检查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大对梵净山景区及景区周边的检查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梵净山景区及景区周边的餐饮店、农家乐、旅游商店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使用野生动物标识标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以假充真等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力维护生态环境和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梵净山景区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梵净山及其周边生态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发挥“梵净山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中心”功能,切实汇聚行政监管执法与司法服务保障的法治合力,落实常态化执法司法沟通巡查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文旅等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有效衔接、密切配合,共查共研旅游司法需求,共商共议旅游法律风险,互通共享旅游纠纷信息资源,协同化解旅游矛盾纠纷,共同营造良好的景区法治氛围。
  在司法上,要大力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好梵净山及周边敏感区域的生态环境、旅游环境。要全面加强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梵净山环境保护法庭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环境保护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通过环境保护法庭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把梵净山宣传、保护、引导、修复等工作整合到一起,打造具有梵净山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品牌。要有效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对司法中发现的梵净山保护及管理问题及时依法发出司法建议并追踪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梵净山金顶摩崖、敕赐碑、金顶古庙群、梵净山碑林已经纳入法院司法保护令的保护范围,要注意加大对违反司法保护令行为的惩处力度。要进一步有效发挥梵净山景区旅游法庭便捷快审功能,建立健全旅游纠纷“绿色通道”及案件动态管理台账,根据旅游纠纷往往涉及面广、异地发生、标的额小等特点,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及时处置和化解涉及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纠纷等游客维权案件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合理布局设立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当游客与经营者等主体发生纠纷时,旅游法庭巡回审判点可以在第一时间立案、调解、裁判,为旅游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从而为营造安全、有序、方便的梵净山旅游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守法上,加大旅游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法治案例的宣传力度,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大力宣传《旅游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旅游法律法规普法中的作用,以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普法实效,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游客自觉守法用法。通过在旅游集散地、景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休闲街区等旅游场所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旅游环保法律法规和典型法治案例的普遍宣传。尤其要结合梵净山旅游实际加大典型法治案例的广泛宣传。比如,判处责任人承担修复及惩罚性赔偿费用12万余元的“陈某某梵净山金顶刻字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例”和全国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然而,在该案判决生效一年之后,再次出现游客在梵净山红云金顶岩壁上刻字现象,反映出在梵净山自然遗产及重点文物保护宣传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对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的典型法治案例的宣传不够到位,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广泛宣传典型法治案例,真正达到“依法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王飞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ZDXK20230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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