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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旅游产业化的理论基础
  贵州地处西南腹地,具有丰富的民族旅游、红色旅游、山地旅游资源。旅游产业化是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和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关键,是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重大机遇的重要路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要求凭借法律的公共权威,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管理国家与治理社会。旅游产业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同样需要法治引领,旅游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优质的法治环境。
  旅游产业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所提出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经济中商业主体的特征——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供求、竞争、信息、价格等自由市场调节机制是实现资源良性配置的唯一选择,外力介入只会干扰市场规律,需要法律肯认市场规则,为自由市场提供制度保障。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现代经济学发现市场具有天然缺陷,追求个体效率的绝对最大化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过去的私法规则难以解决市场无序竞争带来的问题,市场失灵现象难以避免,且仅靠市场自身难以修复,需要关注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的关系。市场失灵会削弱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降低社会整体效率,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从矫正市场失灵的角度去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从而规制市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旅游产业化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如近年旅游市场出现的漫天要价、强迫购物、大数据杀熟、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均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因此,旅游产业化过程中,法治需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以维持竞争自由的市场秩序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同时也需反映国家干预的要求,在制度内容上对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例如,旅游产业化相关企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在企业经营中做出符合国家、集体、个人权利义务平衡的行为,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同样应当享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获得赔偿、监督批评等权利,并由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告知与说明,确保旅游产业有序与发展可持续。
  我国旅游资源在多数情形下属于公众共用物,即可由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使用的物,包括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景观以及在自然要素基础上投入人力形成的文化景观,具有较为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公益性特征与奉行个体权利本位的市场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亟需法治保障。其一,法治可以保障旅游产业化中的正义。正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法的目的性价值,而追求自由与提高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法治在旅游产业化中既能保障旅游市场的自由与自治,又能将正义价值观引入旅游市场,在正义指引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并满足市场的干预需求以保障效率的最优实现,从而在自由、效率与正义间实现协调。其二,法治关注社会利益。旅游产业化加速旅游市场的分工并带来利益多元化,社会是国家与个体之外的另一利益单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可得利益的有限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间、个体与社会间的矛盾冲突。而法治本身代表了最广泛的社会利益,不仅包含横向意义上的全部社会主体,更关注纵向意义上的社会代际关系。旅游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等特征,需要具有强烈的社会整体利益观,重视代际利益,以可持续发展的思维推进旅游产业化,此中法治必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监管为例,过去旅游市场的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在市场形态单一、市场主体数量有限时,政府监管能够有效管控旅游市场,但在旅游市场形态复杂且市场数量庞大的当下,单一的政府监管往往面临捉襟见肘的窘境。而在公益性考量之下,法治能够变革单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在横向监管权力配置中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第三方监管”“自我监管”等广泛主体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在纵向监管方式中也能构建由“强制性监管措施”与“激励性监管措施”的策略模型,并形成具体的监管程序与规范,转变过去被监管者的身份,调动最广泛社会主体参与旅游产业化的积极性,培育社会责任感,构建旅游产业化的权利(权力)平衡体系与共同治理格局,从而形成旅游产业化的利益共同体。
  可见,法治对旅游产业化具有积极作用,而在法治服务旅游产业化的具体内容上:一是健全旅游产业化相关制度规范。健全制度规范是旅游产业化稳定、有序、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立法,能让旅游产业化中的财政投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于法有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制度建设相衔接。二是推进旅游产业化中的执法建设。法治能创新旅游执法体制,推进旅游综合执法、明确旅游执法程序、完善旅游执法标准,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旅游行政体系。三是促进旅游领域司法建设。法治能完善旅游产业化中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职权科学配置,有力发挥司法“定分止争”“救济权利”“制约权力”的功能,维护旅游产业化中的公平正义。四是完善旅游产业化的监管工作。法治能够实现旅游产业化“共治共建共享”,凝聚全社会主体的力量,拓宽监管途径,建立旅游产业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五是推动良好守法氛围形成。法治建设能够增强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形成旅游产业化中的法治信仰,有力保障旅游产业化实践成果。
  (李南枢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贵州省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CXJC220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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