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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服务旅游产业化的历史逻辑
  旅游产业化是旅游业基于关联带动作用而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现代化的发展过程。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把旅游等服务业打造成区域支柱产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旅游资源、旅游业已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名片和重要载体。贵州结合丰富旅游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旅游产业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突出旅游业对其他行业和地域发展的关联带动作用、强化旅游业与其他产业和地方发展融合,取得明显成效。旅游产业化是一个各领域、各行业主体、行为、资源不断关联并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和不同功能的要素相互协调、发挥整体合力的运行规范命题。法治作为行为规范的典型运行形式,在其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法治服务旅游产业化具有特定的历史逻辑。
  回顾过去,法治服务旅游产业发展
  旅游业发展历史也是旅游法规不断完善的历史。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开展旅游法起草工作,1988年国家将旅游法纳入立法计划;由于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并未出台旅游法。较长一段时间,旅游领域相关主体、行为等要素和活动由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调整。2009年旅游法又一次启动国家立法进程,经过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程序,2013年《旅游法》最终颁布出台,实施至今。随着旅游业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旨在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综合类、促进类、管理类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自1999年出台《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来,不断推动旅游法规完善;于2011年出台《贵州省旅游条例》并进行了数次修订。法治随着时间进程从不同侧面服务旅游产业发展。一是,法治服务旅游者丰富体验。旅游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获得保障和落实,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在这一环节,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和落实。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最典型的形态是作为消费者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保障作用。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包括众多体验式、参与式、探索式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一定风险,保险机制以及保险法律法规发挥着保障作用。二是,法治服务旅游经营者成长壮大。旅游经营涉及社会公众,人员密集、行为多样、关系复杂;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在加强旅游经营者管理的同时,推动旅游经营者能力发展。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形式,将经营人员、经营资本、经营资源等要素有效联结起来,以有限责任和行业保险等机制控制外部风险,以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机制调整内部关系,促进旅游经营者壮大。三是,法治服务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资源通常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旅游资源一方面价值发挥越充分越有利于旅游业发展,另一方面价值发挥越可持续越有利于旅游业长远发展;这就需要法治以适当的利益调整和激励模式,约束过度开发、不当利用,鼓励适度开发、可持续利用,实现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本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和相互促进。四是,法治服务旅游地全面发展。旅游业良性发展可以有效促进旅游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法治在维护良好旅游秩序、保持清洁旅游环境、实现旅游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激励、约束和指引作用。通过加强旅游资源、旅游环境保护和维护,促进旅游要素价值释放,带动旅游地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着眼当下,法治保障旅游产业规范
  当前,旅游产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法治在保障各个旅游要素环节规范运行上发挥着愈加切实的积极作用。一是,法治保障旅游出行。快旅慢行、体验式出行、乡村旅游公路、旅游风景道、旅游航道、低空出行、房车营地以及其他交通要素旅游化应用,涉及交通法律法规在融合旅游需求上予以调整和适用,以保障安全并促进发展。二是,法治保障旅游住宿。星级酒店、民宿、露营地、度假村、公寓、康养酒店等多种旅游产业住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流转会涉及不同法治需求。在要素流转、服务提供、安全保障上,也需要法治各环节予以保障。三是,法治保障旅游餐饮。在老字号美食保护、特色餐饮非遗传承、药食同源饮食范围、可食用动植物食材范围、康养旅游餐饮等领域,知识产权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发挥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四是,法治保障游览活动。法治在旅游环境维护、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特许经营活动规范、旅游体验活动保障、旅游红利分配等方面发挥着保障、分配和促进作用。五是,法治保障旅游购物。法治促进旅游产品制造业发展;法治保障合格旅游产品生产与流通;法治规范旅游购物秩序、严管强迫交易和不正当竞争。六是,法治保障旅游娱乐。通过品牌保护、内容保护和传承保护,法治保障文化休闲旅游娱乐供给和消费。通过不同领域环节法律规范运行的集合作用,保障多样化旅游娱乐规范有效供给。
  展望未来,法治助力旅游产业创新
  创新是旅游产业化的关键推动力量;旅游产业创新直接面向日益多样化的旅游者需求,相较其他产业创新更为迅速、多样,质量要求更高。法治在助力旅游新业态、旅游新模式、旅游新生态发展上具有积极而现实的作用。一是,法治助力旅游新业态发展。旅游与文化、农业、工业、城镇化、交通、体育、健康、乡村振兴相关要素深度融合,例如贵州的村BA、村超、路边音乐会等品牌以及文旅融合、酒旅融合、茶旅融合等新业态,不仅是要素构成的优化组合,更是机制规范的包容和创设。基于旅游新业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及时跟进、同频共振,进而促进和规范旅游业态融合创新。二是,法治助力旅游新模式发展。智慧旅游、在线旅游、旅游数据资源利用、旅游直播以及个性化、沉浸式旅游,涉及新的经营关系构建、新的利益分配机制运行、新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新的从业者权益保障、新的跨行业技能人才作用发挥,法治可以创新原有行为规范、尽量避免不恰当地套用针对传统旅游模式的现行规范、不断探索符合新模式规律的新型规范。三是,法治助力旅游新生态发展。各地尤其是旅游成为区域支柱产业的地方,其建立在大旅游理念实践之上的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将不断优化、壮大。法治在旅游各要素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上的促进保障作用将持续发挥,通过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助力形成旅游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良性互动的新生态。
  (吴月冠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贵州省法学会大数据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罗承艳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馆员 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CXJC220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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